北京一中院判定北京供电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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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 20:14 人民网 | |||||||||
新华网北京9月7日电(李京华、袁柳)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近日执结一起涉及到公用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案。法院认定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北京供电公司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电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已于近日做出了关于撤销其有关文件的决定,并判令支付该执行案件受理费1000元。
去年底,天津赛恩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将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北京供电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2000年,北京市朝阳区在进行农网一期改造过程中,天津赛恩公司曾分别与北京朝阳区小红门乡电管站、王四营电管站、高碑店电管站、十八里店电管站、双桥电管站签订过电表的购销合同。2002年11月,北京供电公司下属的朝阳供电分公司以北京朝阳供电局的名义下发了“京供朝阳[2002]24号文件”,明确限令所属供电所只能购买由其指定的厂家的表具。后北京供电公司朝阳供电分公司下属的十八里店供电所、王四营供电所、小红门供电所向天津赛恩公司出具公函,声明其隶属于朝阳供电局,按照其要求,二期农网改造工程只能使用供电局指定的产品,不能向天津赛恩公司购买产品。 天津赛恩公司认为,北京供电公司的行为是典型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北京供电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该公司损失2000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农网二期改造所需电能表系由农民自行出资购买,故农民个人应是采购电能表的主体,其有权选择购买电能表。朝阳供电分公司要求其所属各供电所购买指定厂家的产品,实际上等于剥夺了农民自由选择购买不同厂家电表的权利。因此,一中院以朝阳供电分公司下发24号文件的行为限制了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利为由,判定被告北京供电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北京供电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因天津赛恩公司不能证明因朝阳供电分公司下发24号文件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法院对其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北京供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年5月27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北京供电公司未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赛恩公司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撤销24号文件,并支付该执行案件受理费1000元。立案后,北京供电公司近日履行了原告赛恩公司的全部请求,此案得以圆满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