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设计方案已上报 80万元可能成为起征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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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 11:42 青年参考 | ||||
继全国人大正在对家庭财产申报制等数项反腐建议做立法准备的消息传出后,另一项反腐措施——遗产税也箭在弦上。9月3日,反腐专家王明高向《青年参考》记者透露了他们设计的遗产税实施方案。 9月3日,反腐专家、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党员管理处副处长王明高在电话中告诉《青年参考》记者,建立遗产税、赠与税、实施“金融实名制”与健全“家庭财产申报制”一 样,都是制度反腐的治本之策。早在2000年,国税总局就委托王明高参与遗产税的设计,原因在于他的另一重身份:国家社科规划“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 遗产税成反腐利器 谈到遗产税的反腐“功效”时,王明高称,征收遗产税可以淡化腐败动机。腐败行为同任何投资行为一样,行为人实施腐败时必定会衡量“收入”和“成本”的对比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之所以有人愿意冒着风险,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均是受获利动机的驱使。如果“成本”或风险大于“收入”,人们将不会去赚取这种“收入”。在我国现阶段条件下,腐败行为的现实风险和成本还是比较低的。 他强调,开征遗产税可从两方面提高腐败“成本”:一是遗产税直接增加了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这些人冒着巨大风险所得到的收入,最终有相当一部分以税收形式上缴财政。 二是遗产税大大增加了腐败行为暴露的可能性。贪污受贿者的行为都是在黑暗中的交易行为,其所得必然不能见光。“遗产税的开征必定会促进金融实名制、家庭财产申报制等相关制度措施的制定和完善。当政府官员的家庭财产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时,其趋利心理也就会有所收敛”,王明高如是说。 除此之外,他提到遗产税的另一重反腐“功效”作用,征收遗产税可以将部分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转化为国家收入。 检察机关调查表明,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腐败问题大大高于已经处理和解决的腐败问题。即使通过法律手段或行政手段使这些问题都得到清算,也可能因处理人数过多,严重削弱党的威信、动摇党的执政基础。 有鉴于此,王明高认为,在开征遗产税后,相当部分的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将通过税收方式转化成国家收入,并且继承次数越多,转化越彻底。如果说严厉的纪律与法律惩处对腐败行为有“堵”的作用,那么遗产税的征收对腐败行为则能起到“疏”的效果。 起点过低会打击弱势群体 征收遗产税的一个难点在于应税额的确定。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要明确开征遗产税的目的。有的学者认为开征遗产税主要目的在于增加财政收入,因而主张低起点征税。 对此王明高评价道:“这种主张未免片面。综观世界各国,遗产税税源都不广,遗产税收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都较低”。实际上,开征遗产税确实能增加财政收入,但其主要目的是对少数占有大量财产的人征税,限制财富过分积聚于个人,以调节社会分配。 在他看来,如果起征点定得过低,比如有学者建议为10万,则很可能打击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如果设置较高的起征点,可把征管力量集中在一些大户上,把该征的税收征上来,同时也可以减少税收成本。 在王明高的设计中,我国遗产税的起征点定为8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数字中还包含着房产价值。“大家也许会认为80万太低了,在北京80万可能连房子都买不下来”,他揣测着人们的反应。但他强调,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地区经济水平、地区个人收入财产拥有量差距较大,80万只是一个“全国平均值”。 据王明高调查,一个清廉正规的官员,其房产平均值是20万—30万,“一辈子下来所有的也不过五六十万”。但他同时承认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在北京、上海、广州等高消费、高收入的城市,遗产税的起征点应该相应提高,具体数值应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为此,在遗产税设计的时候,王明高建议将遗产税划归地方税,这样可做到区别对待、有效征收的目的。同时由于遗产税的征收,有赖于地方政府的大力配合,这样还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至于我国遗产税的具体税率,由于国际上一般采取超额累进税率,遗产越多税越多,因此他认为我国的遗产税税率也应选择累进制,可考虑分为6级(见表格): 级别 应纳税遗产额(万元) 税率(%) 1 10以下 5% 2 10-50 15% 3 50-100 25% 4 100-300 35% 5 300-500 45% 6 500以上 55% 本报记者 邵洁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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