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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挥舞“337”大棒 中国企业正成为最大受害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 10:45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记者 郑国清 实习记者 冯海明

  商务部有关官员指出,“中国已经进入贸易摩擦多发期”。继以往反倾销之后,美国再挥“关税法337条款”,其永久排斥性使其成为影响中国企业出口的又一严重壁垒。据2002年到2003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内地涉案公司的数量已跃居亚洲第一位,仅今年上半年就有7种中国产品被列“337条款”诉讼,中国企业正成为美国“337条款”的最大受害者。

  美国迪肯费尔律师事务所和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2004年达成又一合作意向,即美国“关税法337条款”诉讼在中国的合作。

  对应诉企业来讲,由于“337调查”涉及的内容在技术上比较专业且时间紧迫,应对起来比反倾销更为复杂。而且案件的诉讼费用非常昂贵,一般都在百万美元以上,最高可达300万美元,单个企业往往难以承受,直接导致几乎没有中国公司会在“337调查”中出庭抗辩。依据“337条款”,如果被起诉企业不应诉,则属自动败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将发出“永久排斥令”,使得中国所有生产该产品的企业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面对此现状,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的孙芳龙主任呼吁,中国企业应该行动起来了。

  中国企业成为最大受害者

  孙芳龙律师告诉记者,相对于美国“超级301条款”,“337条款”在中国少为人知,但并不是没有中国企业受到它的冲击。自1995年以来,几乎每年都有中国企业遭受“337条款”的调查,今年更有愈演愈烈之势,仅上半年就有7种中国产品被立案调查,包括DVD、拖拉机、药品、汞电池、油墨打印机等等。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上升,客观上在美国市场构成了与美国同行的竞争;同时也与美国经济不景气,美国企业被迫寻求通过市场化的技术壁垒手段抑制中国产品出口有关。

  “既然抢了人家的饭碗,人家当然要想方设法对付你。”孙芳龙律师把话说得更直白。据2002年到2003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内地涉案公司的数量已跃居亚洲第一位,中国企业正成为美国“337条款”的最大受害者。

  比反倾销杀伤力更大

  据孙芳龙律师介绍,美国“337条款”实质上就是一种以国内法的方式实现对外国货物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干涉的手段,与业界人士耳熟能详的“超级301条款”一起构成了美国对外贸易报复手段的“两支大棒”。

  与反倾销和反不正当竞争调查不同的是,“337调查”,只需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的存在,而无须证明美国国内产业确实受到了损害。因此,对美国企业来说,提起“337调查”的门槛较低,申请立案较为容易,程序也非常短,一般在一年之内即可结束。如果有必要,ITC还可在立案90天内作出阻止被指控进口货物进入美国市场的临时性进口禁令。

  而一旦确认进口产品侵权,ITC会依据第“337条款”规定发布“停止令”或“排除令”。孙芳龙律师说,这两种命令的影响都非常大,涉案产品无论是来自源头生产厂家还是来自其他分销商,将一律禁止进入美国市场,进入的也将被停止销售。此外,“限制性进口禁令”还可以扩大到包含侵权物品的下游产品以至上游的零部件产品。更可怕的是,销还有一个时限的规定,“337调查”发出的却是“永久排斥令”。1996年“多功能便携工具案”就是一例,由于所有中国被告都没有出庭而自动败诉,结果只好把这一市场拱手让人。

  美国公司和其他国家的公司也由此认为,几乎没有中国公司会在“337调查”中进行抗辩。于是纷纷提起“337调查”,并且理直气壮地申请“普遍排除令”,使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正在成为“337条款”的牺牲品。

  中国企业要尝试应对

  面对这一国际贸易中隐藏的危机,有着多年代理反倾销案件经验的孙芳龙律师认为,中国企业应本着“既要解决燃眉之急,又要放眼长远谋略”的思路,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尝试。

  首先,中国企业在向美国出口产品前,要进行有关的知识产权调查。如果发现存在侵权可能,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改,或者通过更换非专利方法来避开侵权。据悉,美国对专利的保护非常细化,颜色、声音甚至气味都可以作为保护的客体。另外,也可以与美国进口商签订协议,由进口商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从而转嫁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旦被起诉,中国企业不仅要考虑到应诉成本,还要考虑到不应诉带来的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对于“337调查”案,不应诉将是损失最大的一种做法,可能会失去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应诉时,中国企业可以辩称自己的产品没有侵犯对方的专利权。这是因为在美国关于专利权的保护具体权利范围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一项或多项技术要素。只有当该权利要求书中的所有技术要素都涉及相关的进口产品时,才可以判定侵权,否则就不属于侵权。另外,在“337调查”中一项专利权是否真的有效,要由ITC来最终判定,因此中国企业还可诉对手的专利权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

  与国外的成熟企业相比,中国企业对当前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游戏规则”不甚谙熟,所以在美国的“337调查”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就算是最后能和解也因为我们没有筹码而付出高昂的学费。因此,有关专家提醒,中国企业要增强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方面的意识,尤其是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也就是说,如果产品出口量较大,最好能在对方的市场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这样一旦碰到涉及知识产权的官司,我们也有与对手进行交换的筹码,在知识产权中“交叉许可”,和解的门槛可以低一些。

  “反正不能上来就缴械投降”,孙芳龙律师说,中国企业刚刚开始面对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时,也经历了一个从恐慌、不应诉到积极应诉并屡有战绩的过程。如今,面对来势汹汹的“337调查”,中国企业不应再充当“慢速反应部队”了,失市场易,夺市场难。

  “外观”成为我国文具出口美国拦路虎(背景链接)

  长相相似,也要出问题———近日,美国著名文具企业Sanford公司指控全球12家企业,认为它们出口美国的标记笔侵犯其“商标和商业外观”,目前已由美国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立案。宁波贝发集团等中国4家企业被列上被告席。

  据悉,“商业外观”是美国特有的贸易保护主义“337条款”中的一项,除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外,美国有权对进口产品在外观相似性上提出质疑。此次Sanford公司正是凭借此条款,指控中国贝发标记笔侵犯了其“商业外观”。

  尽管贝发集团涉案产品在美年销量也不过50万美元,但仍准备耗资150万美元奋起应诉。贝发的法律顾问周杰认为,作出如此抉择主要基于三点考虑:第一,放弃即是自动认输,放弃了争夺市场的权利;第二,我方应诉,可以捍卫整个行业的利益。因为万一败诉,而ITC的最终裁定又对受制裁的标记笔作笼统描述,则有可能会牵连到国内其他文具企业的出口。第三个考虑,则是即便所谓的“商业外观”侵权得以成立,那么也麻烦美方明确界定一下“雷区”范围,省得中国企业不明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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