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表示银行卡收费是正常商业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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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 16:33 法制晚报 | |||||||||
曾有人质疑银行卡收费是霸王条款 银行昨表示是正常商业行为 专家称是否“霸王”要看具体规定 事件 昨天,中国银行业就银行卡问题聚集在了一起,中国银联第一次对银行卡收费问题表态,称需要讨论的是如何合理定价,而不是该不该收的问题。中国银联总裁万建华:银行也是一个经济实体,提供服务也是有成本的,收费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银行业的人士表示,今后,银行卡遵循的原则就是按市场规律办事——我为你提供服务,你向我付费。 早在今年的3月份,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王前虎就曾对媒体表示,银行打算对借记卡收费,对新的办卡人而言是合法的。但是对原借记卡持有人而言,当初办卡时银行并没有表示要收费,现在在没有征求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对客户增加收费,是增加了持卡人的义务,违反《合同法》。此外,《消法》第24条明确规定,不得以通知、店堂公告的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协议,不尊重消费者的公平权、自由选择权和知情权的条款就是霸王条款。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民法学家刘凯湘教授。 问题一:银行卡收费是霸王条款吗? 刘教授:银行规定对银行卡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是这种侵权并不是绝对的,因为银行作为一种专业性较强的服务行业,有一定的行业惯例,是否侵权要看银行制定这些要求的具体尺度。 问题二:银行与消费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刘教授:应该属于合同关系,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是服务合同。就一般惯例来讲,服务合同的签订是不收取费用的。相反,提供服务的一方还会提供一些优惠来吸引更多的客人。就银行对顾客收取银行卡费用来讲,银行主要是为了提高自身的利润。 问题三:银行是否可对已经办理银行卡的客人补收费用? 刘教授:不可以。因为银行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时候并没有收取这类费用,如今又表示要收取,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未经对方许可单方变更合同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文/本报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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