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银行卡 > 正文
 
银行表示银行卡收费是正常商业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 16:33 法制晚报

  曾有人质疑银行卡收费是霸王条款 银行昨表示是正常商业行为 专家称是否“霸王”要看具体规定

  事件

  昨天,中国银行业就银行卡问题聚集在了一起,中国银联第一次对银行卡收费问题表态,称需要讨论的是如何合理定价,而不是该不该收的问题。中国银联总裁万建华:银行也是一个经济实体,提供服务也是有成本的,收费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银行业的人士表示,今后,银行卡遵循的原则就是按市场规律办事——我为你提供服务,你向我付费。

  早在今年的3月份,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王前虎就曾对媒体表示,银行打算对借记卡收费,对新的办卡人而言是合法的。但是对原借记卡持有人而言,当初办卡时银行并没有表示要收费,现在在没有征求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对客户增加收费,是增加了持卡人的义务,违反《合同法》。此外,《消法》第24条明确规定,不得以通知、店堂公告的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协议,不尊重消费者的公平权、自由选择权和知情权的条款就是霸王条款。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民法学家刘凯湘教授。

  问题一:银行卡收费是霸王条款吗?

  刘教授:银行规定对银行卡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是这种侵权并不是绝对的,因为银行作为一种专业性较强的服务行业,有一定的行业惯例,是否侵权要看银行制定这些要求的具体尺度。

  问题二:银行与消费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刘教授:应该属于合同关系,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是服务合同。就一般惯例来讲,服务合同的签订是不收取费用的。相反,提供服务的一方还会提供一些优惠来吸引更多的客人。就银行对顾客收取银行卡费用来讲,银行主要是为了提高自身的利润。

  问题三:银行是否可对已经办理银行卡的客人补收费用?

  刘教授:不可以。因为银行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时候并没有收取这类费用,如今又表示要收取,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未经对方许可单方变更合同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文/本报记者 王巍

中行抵债资产网上营销 咨讯尽在华夏近视网
新浪彩信 幽雅个信 大奖新浪iGame免费抽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2004雅典奥运盘点
议机动车撞人负全责
新丝路模特大赛
新浪财经人物(1500个)
可口可乐含精神药品?
同学录开张欢迎加入
二手车估价与交易平台
出国办护照完全攻略
张学良的红颜知己连载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