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出台新外贸法配套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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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 13:05 深圳特区报 | |||||||||
本报讯(记者李萍)记者从市贸工局获悉,新《外贸法》颁布以来,相关配套措施相继出台。8月17日,商务部针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简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四条,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外企)可据此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从事一般贸易等相关进出口经营活动。
在新《外贸法》实施之前,我市仅有两家试点外企可从事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其他外企只能开展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因为没有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权而失去了很多市场机会。 新《外贸法》允许外企从事一般贸易业务,但之后出台的《备案登记办法》没有明确分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也没有明确分外资企业自产产品出口和非自产品出口,使不变更经营范围的外企、意欲从事一般贸易业务的外企及有关部门等对有关程序无章可循。新出台的通知则进一步明确了这一问题,更具操作性,有利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多元化国际市场需求中,把握市场机遇,抢占市场。 新通知对四类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简单而言,一类是7月1日前成立的外企,未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及7月1日后设立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企,均不需另行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二类是外企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并凭有关文件、程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登记表上将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三类是新设立外企如申请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非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权,审批机关应在其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业务)”,企业设立后可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同样注明“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第四类是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批准从事进出口及分销业务的外资企业,按《备案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时,备案登记机关不再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 新《外贸法》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已极大地刺激了我市外企开展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的兴趣。有关统计显示,截止目前,已有22家外企已向贸工局备案登记为外贸经营者同时大量的外企向贸工局咨询如何获得进口商品分销权,并已有数十家企业提出了相关申请。 作者:记者李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