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住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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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 11:3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讯 (记者 李婧 通讯员 穗房宣) 昨天本报刊登的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报道引起市民关注。为此,市国土房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该通知进行了补充说明。该负责人表示,该拆迁补偿标准仅适用于广州市市辖区范围内实施的房屋拆迁,而且仅指国有土地住宅房屋,而农民住宅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不适用于该标准。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次出台的广州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是根据今年1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的配套措施,是该管理办法的延伸,而《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 此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而作为该办法配套措施的最低补偿标准适用范围也是如此。 该负责人强调,看被拆迁的住宅房屋所用土地是什么性质就看持有何种土地证,国有土地相对应的就是国有土地证,宅基地证则表明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土地,而在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住宅拆迁就不适用于该补偿标准。 另外,市国土房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在网上实时公布这一最低补偿标准是国土房管部门依法行政、政务公开以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进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