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红娘”状告港方索要百万酬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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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 13:26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 杨明安 实习生 张梅兰)受人委托,多方奔走帮其洽谈“巨额”投资项目。不料,事后百万酬金给付却风云突起。昨日,谈及刚刚经历的一场官司,胡先生的家人依然叹声连连。 2001年6月初,香港某公司董事长王华(化名)通过李成(化名),希望寻求一个适合“电解铝(资讯 论坛)”项目的投资环境。其主要条件要求当地有足够电力,且电价控制在0.
随后,李成找到胡先生,由胡先生充当“商业红娘”,开展寻找项目的工作。 胡先生先后在荆州、荆门、宜昌等地调查,经过一个多月的辛苦工作,得知宜昌有一个已经获得立项批文的电解铝项目正在招商引资。胡将这一情况向王华通报之后,得到了王华的认同。同年7月11日,这家香港公司授权胡先生全权代表公司与宜昌方面洽谈合资建厂事宜。 9月2日,在胡先生的帮助下,港方与宜昌方面正式签订合资合同。合资公司于当月底正式成立。 完成了委托事项,胡先生便就酬金一事找到了王华。王华表示,项目做成了给100万元没有问题。但这个“项目做成了”是指合资项目找到新的合作伙伴,而非合资项目合同的签订。因此,这个钱暂时给不了。 “如果对方永远找不到合作伙伴,我岂不是白干了?”胡先生遂将香港公司告上法院。 市中级法院日前审理认为,胡先生只是凭着对王华“口头承诺”,即事务完成后有一笔丰厚报酬的信赖而接受了委托。根据证据,双方并未就100万元的委托报酬达成一致。因此,法院驳回了胡先生的起诉。 记者点评: 试想,接受委托当初,胡先生若就“酬金”一事与对方签下一份正式合同,今日的无奈和伤心或许就可以避免。本案警醒世人,“合同”作为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切莫因为“面子”或“口头承诺”而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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