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通知:买卖陈化粮严禁转让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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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 10:29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王秋实) 为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国家工商总局昨天下发通知,部署了包括买卖陈化粮严禁转让购销合同在内等10项监管措施。 通知要求,所有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主体,都必须依法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和违规收购粮食的行为。陈化粮交易结束后,卖方所在地省级工商机关要及时将陈化粮的购买情况通知购粮企业所在地工商机关,违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通知同时指出,企业购买陈化粮后只能用作本企业的生产原料,严禁转手倒卖,严禁转让购销合同,也不得将陈化粮稻谷加工成大米直接作为饲料粮销售。各级工商机关要对市场内的大米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测。明确规定进入市场每个批次的粮食必须提交该批次的质量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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