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四项规定严审省级以下开发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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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08:25 北京青年报 | |||||||||
邓兴军/文 本报讯 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特别是开发区清理整顿已进入关键阶段。昨天,记者从国土资源部获悉,针对省级以下开发区整改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拟保留的省级以下开发区审核工作将作出四项严格要求。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拟保留的省级以下开发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履行“占一补一”的义务;开发区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必须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没有达到这四项要求的,将一律不予审核通过。 记者了解到,上报拟保留的省级以下开发区除应按《关于报送有关材料的函》的要求提供有关图件、资料外,还应按本函的要求提供上述四项要求落实情况的说明。说明材料应当包括调整开发区规划,使其符合两个规划的情况;检查开发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情况;核查开发区征地补偿费清欠情况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