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助理诈骗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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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01:17 中华工商时报 | |||||||||
本报记者 傅春荣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海奇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朱军涉嫌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朱军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朱军曾是中国海外贸易公司原总经理兼北京海奇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小文的一员手下干将。李小文因贪污公款700余万元和挪用公款600余万元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检察机关在办理李小文贪污、挪用公款案中,发现海奇公司总经理助理朱军存在重大经济问题,遂于2003年4月将朱军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军于1996年3月至2001年8月被海奇经贸实业有限公司聘任为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1年11月8日、22日与海奇经贸实业有限公司分别签订职工脱离公司承诺书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000年底至2001年1月,原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海奇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小文以北京中润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北京北方车辆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签订汽车进口代理协议,双方约定,由海奇公司出资,北方公司代理进口。李小文授权朱军负责执行该协议,并指令财务人员将合同款人民币126万元经由华盛恒通公司账户转入北方公司账户。后该协议因故未能实际履行。2001年8、9月间,朱军私刻北京中润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及该财务人员名章,采用伪造解除合同函件、开具虚假发票等手段,于同年12月25日从北方公司骗取协议执行款人民币126万元。朱军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与李小文等人出资设立的北京世纪二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朱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伪造虚假证明的手段骗取公司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