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布规定 13类价格违法行为可举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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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 07:58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
本报讯 记者刘泉报道:由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以下13类价格违法行为,可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举报人只要提供被举报人名称、地址及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及有关证据即可,可不署名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将向社会公布12358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电话、通讯及办公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