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一生活垃圾处理厂原正副厂长贪污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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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 22:33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宁8月26日电(记者 邓苏勇) 广西南宁市石西生活垃圾处理厂原正副厂长梁至洪、陆峰因贪污犯罪,近日被南宁市永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3年。 南宁市石西生活垃圾处理厂亦称南宁市石西有机复合肥料厂,系南宁市卫生管理处
自1999年6月起,时任厂长的梁至洪、副厂长陆峰开始利用职务之便,与办事员梁月娥(判刑6年)共同结伙或单独私分该厂小金库钱款。至去年4月,3人共侵吞公款421927元,其中梁至洪分得214555元,陆峰分得53555元。 永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至洪、陆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属共同犯罪。但陆峰在其案发前主动如实交代了全部涉嫌犯罪的事实,退出了全部赃款,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梁至洪退赃2.3万元,分别给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梁至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判处被告人陆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责令被告人梁至洪向南宁市卫生管理处退赔赃款191555元。(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