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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标准纷争 保监会曲解最高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 08:15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江渝 上海报道

  5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原来的赔偿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一场争论由此引发: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究竟以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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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中旬,在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正式答复后,保监会开出解困的“药方”:5月初之前投保的投保人如果希望按照新的人身赔偿标准获得保险保障,就需要增加保险费,同时变更保险合同。

  至此,赔偿标准之争似乎应偃旗息鼓。

  然而,三个月后,北京理格丰律师事务所率先发出了不同的声音。8月23日,在该所主办的内部刊物《保险法论谈》上,北京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咨询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答复的法官后认为:如何赔偿应该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监会“曲解”了最高法院的回复。

  赔偿标准争议

  追根溯源,事情得从5月1日开始。

  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正式实施。巧合的是,同一天,实施近13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江生忠教授认为,和原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比较,《解释》在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等方面都有较大幅度的扩展和提高。

  例如,误工费的计算,是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收入减少来计算的,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另外,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改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也从10年增加到了20年。

  以深圳为例,保险赔偿标准提高后,如果车主因交通意外造成行人死亡,若以深圳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为标准的话,车主赔偿金将高达50多万元。倘若受害人月收入比较高,车主支付的误工费也是十分惊人的。

  保险业人士估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变化可能使赔偿金额增加一倍。而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当中,人身损害赔款约占赔付总额的一半。“(这样,)如果保险公司按照5月1日《解释》中的新标准进行赔偿,在不加收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可能面临巨大的亏损,对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负责人说。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面对保险可能遭遇的亏损“危情”,部分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和保监会都向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6月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向保监会给出了一份名为《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

  《答复》称,“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解释》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6月15日,保监会对外公布了对于该答复的解释——“对于持有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的投保人,如果希望按照新的人身赔偿标准获得保险保障,就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保险费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而从5月1日起,人保、太保、华泰、大地等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纷纷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提高了10%以上,以和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保持一致。

  争议仍未结束

  “(尽管)保监会的回答在最大程度上试图避免保险公司遭受亏损,但从法律的角度,保监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的解释并不全面。”知情人士说。

  北京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玉涛律师认为:“《答复》是对具体工作的指导,其主要依据是《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保险合同,例如自愿原则。且该原则也被明确地写入了《保险法》总则第四条。因此合同的履行应严格地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进行。”

  负责起草《答复》的一位法官则更进一步说明:“尽管新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标准等有较大提高,但并不必然增加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才可能增加保险公司的理赔。”

  该法官说,“如果保险合同有明确规定,则按合同规定理赔;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投保人完全可以在没有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新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但是,这恰恰是很多保险合同的命门。在实务中,很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并没有明确赔偿的标准。多家财产保险公司的人士担心,由于法院是裁决保险合同纠纷的途径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无疑会对最后的判案产生直接的影响。

  前述法官认为,破解赔偿标准争论的关键,是看保险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如果合同约定明确,就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除非投保人要求变更合同,可按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处理;如果合同约定的不明确,即使投保人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投保人也可以要求保险人按照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获得赔偿。”

  而后者的说法,和保监会的解释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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