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贸经营者可开立外贸结算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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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 07:59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
本报北京8月19日讯 记者田丽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施行《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对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的有关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全面规范。《通知》自2004年9月10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个人外贸经营者经外汇局批准,可按实际经营需要开立对外贸易结算账户,用于货物贸易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汇,账户限额按货物贸易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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