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贷款人范围将扩大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 15:29 中国经济时报 | |||||||||
实习生卢叶北京报道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于8月17日正式公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1998年公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的一个突出改变在于扩大了贷款人的范围,除中资商业银行外,信用社、汽车金融公司也可发放汽车贷款。 《新办法》扩大了借款人的范围,外国人也可申请汽车贷款。新《办法》提出,除中国公民外,在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也可以申请个
新《办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发放汽车贷款。而1998年的《办法》只允许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1999年,央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同时,新《办法》改变了我国汽车贷款首付款比例确定方式以及贷款年限。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新《办法》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最高限额: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央行有关负责人还特别解释了规定的首付款比例只是最低限。在实际操作中,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银行不仅可以提高首付款比例,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投保“车贷险”,即汽车贷款保证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