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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无间道:高交会第一个成交项目被窃案调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 13:42 《中国经济周刊》杂志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黄乐桢 特约记者张驰/深圳、北京报道

  国内被闹得沸沸扬扬的中国首届高交会第一个成交项目,“超美系列油品添加剂”核心技术失窃案现在看起来依然扑朔迷离。“这个案子在3月26日一审判决之后,二审的时间就一直没有定下来。”8月1日,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丛林对《中国经济周刊》说,“从现有的证据看来已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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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此案涉及外商高科技民营企业的商业秘密,检察机关在王卫东、莫思远、孟繁良、桂季生4名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对4人进行逮捕,一审法院也未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而进入上诉程序的近几个月来,案情开始显山露水:案件所涉及的技术到底是公知技术还是商业秘密?到底侵犯了谁的利益呢?被告是否真的是卧底窃密?一时间众说纷纭。

  技术失窃

  8月2日,超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超美)总裁陈坤海向《中国经济周刊》讲述了案件的大概。1998年,他从加拿大华裔专家陈远航(英文名Jimmy Tan)处买断其发明的一种添加剂系列产品的全部技术产权和配方,并在1999年首届高交会上成为第一个成交项目。1999年10月,双方注册成立深圳超美公司,陈远航为董事长,之后研发生产出“共晶滚球环保节能添加剂”系列产品。

  同时,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1月,深圳超美与海南洋浦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鸿公司)董事长王卫东、总经理莫思远等人签订协议,南鸿公司为深圳超美产品在中国境内铁路系统的总代理商。2002年2月,王卫东成为超美科技(香港)公司董事会成员,同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并由其负责组织对深圳超美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王获知了超美科技添加剂产品的原料代码和品名、原料采购渠道等资料。

  据了解,2002年4月,王卫东等4人成立洁能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同年8月,成立洁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能科技),由王卫东任董事长。同年10月,开始生产与超美系列产品同类的燃油添加剂“洁能-8”。后受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的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做出鉴定,称“洁能-8”中含有深圳超美公司产品生产配方中的两种植物油。

  法院认为,4人的行为造成深圳超美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依法做出一审判决,王卫东、莫思远、孟繁良、桂季生4人侵犯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6个月,并赔偿深圳超美经济损失619万余元。

  谁偷了秘密?

  《无间道》中的一幕难道也在深圳超美发生吗?真的有“卧底”潜伏在对方内部吗?

  陈坤海称,2002年2月,深圳超美吸纳王卫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王卫东进入超美以后借口公司管理不规范,提出对公司2001年之前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孟繁良、桂季生也参加了审计。此后王就对深圳超美的生产流程和原料情况了如指掌。审计的20天后王卫东突然不辞而别,同年的6月23日,王卫东便宣布研制出了“洁能-8”新型添加剂。经检验,“洁能-8”使用的核心原料与深圳超美产品的相同,而核心原料是深圳超美的商业机密。

  而据知情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应陈远航的要求,王卫东作为第三方进入深圳超美进行审计,陈坤海也同意。半个多月后审计结束,王卫东的使命自然就终止了。

  而对于为什么在那个时候推出“洁能-8”新型添加剂呢?该人士认为,由于中国市场巨大,这项技术已经可以从相关渠道获知,加上王卫东等人已形成固定的销售渠道,且深圳超美产品经常出事故,所以洁能科技很自然就投产了,之后洁能科技产品很受畅销。

  陈坤海也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了这个市场的巨大,但他认为“市场再大,也不能窃取商业秘密啊?”

  事实是这样的吗?作为孟繁良代理律师的陈丛林认为,深圳超美的产品配方根本不存在秘密的问题。因为被告人使用的配方中两种植物油“蓖麻油”和“菜仔油”等早已成为公知技术,在网上(如www.pathfinderlubricants.ca)和许多书籍(如《精细化学品配方大全》)中都可以轻易找到,全国几十家同类企业产品基本也都含有这些成份。

  8月1日,《中国经济周刊》见到了来自加拿大ROLAN有限公司经过法律公证的燃油添加剂配方,中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对配方也签发了认证书。

  如此看来,燃油添加剂的配方不存在商业秘密,这些都是公知信息。也就不存在窃取商业秘密的问题了。

  产权焦点

  那么,深圳超美到底拥有的是什么商业秘密呢?

  8月1日,作为王卫东代理律师的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孟晓英律师对《中国经济周刊》说,“当时的庭审很激烈,涉案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深圳超美的技术产权问题上,即原告深圳超美到底有没有正当的知识产权。”

  陈坤海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在首届高交会上,其与陈远航签订了《高科技产权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陈远航所拥有的环保洁能添加剂系列产品及生产技术由超美科技买断,产品产权属深圳超美所有,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泄露。”

  据孟晓英回忆,对于“买断”燃油添加剂技术一说,在庭审中,被告辩护律师提出质疑:陈坤海与陈远航签订的协议中显示,陈坤海用于支付陈远航的费用并非是知识产权交易费用,而是作为“撤离费用”及部分知识产权的买断费用。所谓撤离费,是因为此前陈远航与加拿大某公司就该项技术有产权合作协议,而此番的撤离费用正是为解除陈与加拿大公司的约定,因此二陈之间的合作称不上发生了真正的产权交易。

  孟晓英说:“这些费用并未支付给陈远航本人,而是始终控制在超美公司手中,因而可以证实并没有发生超美公司买断陈远航知识产权的事实。”

  辩方还强调,陈坤海与陈远航的合作协议书中一开始就声明:“甲乙双方共同配合,以加速甲方研制及发展润滑油添加剂及其它突破性油剂产品”,深圳超美营业执照上也明确规定,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润滑油添加剂”。而此案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却是燃油添加剂配方,几字之差,其所指已大相径庭,两种产品的技术配方并非是同一种。

  8月2日,记者要求查看深圳超美营业执照时,陈坤海委婉地拒绝了。

  陈远航的声明

  纵观整个事件,深圳超美的母公司超美科技(香港)公司的董事长陈远航的技术始终又是焦点中焦点。

  作为技术的发明人和超美的大股东,今年4月,在此案进入二审过程中,陈远航针对此案件在香港一律师所发表了一篇《我的声明》。

  陈远航在声明中称,深圳超美是香港超美的控股公司,公司被核准的经营范围是生产经营润滑油添加剂,“超美-7”是润滑油添加剂。而 “洁能-8”是燃油添加剂,该两种产品不属于同一种产品;深圳超美仅仅是生产厂家,它本身并不拥有“超美-7”产品技术秘密的所有权,该项产品的技术所有权属于超美香港公司依协议拥有;本人作为超美香港公司的董事长及股东,并不知道起诉洁能科技的民事和刑事问题的整个过程,也没有授权公司的任何人员作出此项重大行为,该行为在公司内部应当属于越权行为,对外应当属于无效行为。陈远航表示,他本人是该技术的唯一拥有人,只有他本人有权追究他人的侵权作为。

  此间有律师认为,按二陈间的协议约定,除非陈远航发生身故的意外,陈坤海不能向外泄露其研究开发的配方,而目前该配方不仅用于生产,还被提交作为鉴定资料,足以说明是陈坤海违反了双方保守商业秘密的共同约定,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配方,构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专家评价说,此案在商业社会很具代表性,有可能是借用公权打击私权从而抢占市场的代表案件。记者截稿前,该案的二审已在进行之中。本刊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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