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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千万未得一粒沙 山东企业起诉国土资源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 10:12 北京青年报

  “颗粒”无收之后被销“户口”,山东企业起诉国土资源部

  本报讯 合资企业在投入上千万元资金并办理了所有合法手续后,一粒海沙没有采成却整整打了3年官司,后又被国土资源部通知不批准继续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从而彻底失去了采矿权。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青岛博青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告国土资源部行政许可案,原告要求国土资源部撤销不给续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重新作出被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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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行为。

  -投资千万元一粒沙没采成

  据该案原告方青岛博青公司经理赵晨介绍,博青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从1998年12月成立后,先后取得了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等颁发的勘查许可证、海域使用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并投资1000多万元勘查了青岛胶州湾外海A区海沙资源情况购买了采沙设备。2001年4月27日,在取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后,博青公司正式开始准备采沙作业。但是2001年9月13日博青公司的船第一天到胶州湾外海A区采沙,就被青岛海洋局查扣并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后由于和青岛海洋局发生纠纷,采沙作业一直无法进行。博青公司先后以行政复议、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2003年3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青岛海洋局对博青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处罚程序违法,判决予以撤销。但此时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有效期两年的采沙许可证,也在企业漫长的维权过程中到期。2003年3月,青岛博青公司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延续在青岛胶州湾A区采沙许可证的申请。国土资源部在征求山东省政府、青岛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不批准博青公司继续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的通知,并要求博青公司在限期内到国土资源部办理原采矿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博青公司认为国土资源部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博青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滥用职权。在行政复议不被支持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

    -原告企业拿出海图当证据

  在昨天的庭审中,国土资源部代理人提出他们作出不批准青岛博青公司办理延续采矿许可证手续的根据,是青岛市政府、山东省政府认为胶州湾外海不适宜采沙作业。就青岛胶州湾外海采沙引起的问题,青岛市和山东省政府曾向国务院提出请示,两级政府都在请示中提出了不同意见。国务院将该请示转由国土资源部处理。国土资源部在征求当地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依法作出不批准博青公司延续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的通知。该代理人说,国土资源部不批准博青公司继续采沙关键是涉及公共安全问题。

  而博青公司则提出,我国矿产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不允许采矿作业,而今年4月新出版的海图证明,原许可证批准博青公司的采矿区不属于上述3类地区。博青公司的代理人还当庭拿出了新海图证据原件出示给法庭和国土资源部的代理人。他提出,当地政府的不同意见不能作为国土资源部拒绝颁发延续采矿许可证的依据。此外,博青公司还提出当地政府认为胶州湾外海不适宜采沙,但他们有证据表明当地政府却给其他企业发放许可证,允许其他企业在博青公司勘查的区域内采沙作业。博青公司的代理人还当庭出示了这些证据。

  -国土资源部代理人认为主要是考虑公共安全问题

  昨天休庭后,记者就国土资源部具体以什么理由不批准博青公司延续采沙许可证进行了采访。国土资源部代理人说一不是环境原因,二企业本身也没有违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决定主要是考虑“敏感地区”的公共安全问题。记者问,不允许博青公司在胶州湾外海采沙,是否其他企业也不允许在该海域采沙?该代理人说,博青公司不允许在该海域采沙,不一定其他企业就不允许在该海域采沙,主要是企业背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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