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反倾销“劫中劫”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 17:02 中国企业家 | ||||||||||
对于一个遭遇反倾销的企业而言,在反倾销胜诉之后,绝非高枕无忧。在欧美市场,通常还有可能会遭遇反倾销首次应诉之后的再次,或者多次考验。 一般而言,在一个反倾销的案例中有可能隐藏着下面四类“劫中劫”,它们依次是:反吸收、反规避、期中复审(年度复审)和日落复审(期满复审)。
反吸收。反倾销案件中的吸收行为是指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出口商或生产商可能与进口商达成协议,将本应由进口商承担的反倾销税由出口商或生产商来承担,从而继续向进口国倾销出口,使反倾销措施无法达到抵消倾销的目的。一般而言,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在进口国的转售价或随后的销售价格应该有相应的变化,假如没有变化或者变化不足,就可能遭遇反吸收调查。即在上述吸收行为出现时,对出口价格重新评估;如果出口方提出证据表明正常价值发生了变化,就还要重新评估正常价值。而如果调查证实确实存在吸收行为,调查机关可以对有关出口商在征收一个反吸收的税率,以抵消吸收行为对反倾销措施的负面影响。 反规避。如果被诉倾销的企业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式逃避反倾销税的征收,就构成了规避。可能的方式是:出口方在进口国或第三国组装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并向进口国出口;虚构与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原产地;对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作微小改变或加工而使之归入不会导致反倾销税的关税税目;进口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后期发展产品,等等。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进口商和生产商采取上述手段,使反倾销措施失去意义。如果调查机关证实存在规避行为,可以裁决将反倾销措施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存在规避行为的进口产品。即对于经过加工、在进口国或第三国组装、虚构原产地等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达到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目的。 美欧等均有反规避的条款。如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3条规定:如果发生对反倾销税的规避行为,可以将反倾销税的实施范围扩大到从第三国进口的相似产品,或者扩大到进口的零部件。 期中复审(又称年度复审)。是指反倾销措施执行一段时间后(通常至少为一年),外国的出口商、生产商、国内进口商及原来的申诉方请求并提交了证明需要复审的肯定性资料,主管机关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征税。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主管机关复审是否还有必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以便抵消倾销。若主管机关的复审结果确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已无正当理由,则应立即终止该反倾销税。相比较而言,期中复审是对于出口方最有利的一条。 日落复审(又称期满复审)。就是在征收产品反倾销税5年期满进行的行政复审。日落复审将决定反倾销是继续生效、延伸和提高税率,还是终止。积极参与反倾销日落复审,是企业和产品重新夺回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是颠覆反倾销裁定的一个重要环节。WTO成员一般都建立了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欧盟和美国都有相关的日落复审的法案。目前,中国的企业很少参与复审,放弃了这个法律给予的机会,半数以上的产品被裁定延长倾销期或征税令继续有效。 相关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