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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难命题:中国要不要“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 16:49 中国企业家

  “市场经济地位”之争只是中国贸易摩擦多发期的一个插曲,也许中国政府不必要为0.5%的贸易额付出更多的代价

  文/本刊记者 丁 汀

  要么再等15年,要么与WTO100多个成员逐一谈判——为出口企业争取“完全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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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地位”,是入世两年之后凸现在中国政府面前的一个两难命题。

  当然,这个问题真正棘手之处在于,如果中国政府表现出急于获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想法,那么必然要牺牲更多国家利益。“市场经济地位”与国家利益的关联度到底有多大?而中国是否有必要为占出口0.5%涉及反倾销的贸易付出其他方面的代价?

  如果看看美国与欧盟的要价,其实选择并不难做出。不过,对于占出口产品0.5%的涉案中国企业来说,“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条款对他们中的大多数确实有失公允。尽管他们中的大多数为此历经磨难,但他们能对此期待更多吗?

  “善意”的提醒

  6月,当欧盟初步决定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消息传开以后,国内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讨论热烈展开。然后是美国商务部长埃文斯访华,在中国政府总理温家宝表示“关切”之后,埃文斯在接受采访时说:“有人认为我们在决定谁是市场经济国家时有很大的商量余地,其实这是一种错觉。”

  事实表明,不管是欧盟还是美国,他们都认为和中国讨论“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还为时尚早。更有前美国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善意”的提醒:中国没有必要去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因为那会招致比现在更大的压力—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双重攻击。

  “非市场经济”问题起源于冷战时期,是西方国家在处理诸如基本贸易待遇问题时,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是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法律技术概念。在非市场经济地位下,调查当局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成本数据计算“正常价值”,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原始数据。这正是中国企业遭遇反倾销最多,而胜诉率却极低的重要原因。

  在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作为最终签署的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美国将保留15年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待遇。基于WTO“一视同仁”的原则,其他成员也搭上了“便车”,可以把中国看作“非市场经济国家”,也就是说,中国要求得到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需要和WTO成员一一谈判。

  中国入世谈判的见证者、前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图,是在这个问题上表态最明确的中国人。 “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不需要别国承认。”他说,“这在中国入世谈判结束后就已明确了,不需要任何人重新确认。”

  龙永图强调,“非市场经济地位”要求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证明自己是在一个充分市场化的环境中运行,“仅仅是针对个别企业的,并不针对整个国家”。他还提示说,在处理反倾销的问题上,中国要“依法办事”、温和处理,尽量摒弃政治化和情绪化的方式,因为“中国企业已经不再是小商贩”。

  在商务部内部,龙永图的观点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说,这也是商务部各司局开会时明确的观点。“我们一直在说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而言是不公正的,有人就问:既然是不公正的,为什么我们当初要接受?持这种观点的人都忽略了一个问题,加入WTO我们签署的是一揽子协议,你在这方面的让步,和在其他方面的得利是放在一个筐子里的。”

  对手的企图

  “不言自明,美国希望借此对中国经济的私有化施加更大的影响。”商务部研究院副院长李雨时表示。埃文斯访华时已明确透露出了这样的信号。他抱怨说,中国经济有太多的关键资产和生产资料被国家拥有和管理——“中国经济制高点上亮出的‘待售’信号太少,我们需要见到更多的‘待售’信号。”

  “你让他们承认你是市场经济国家,就得在其他方面做出让步。”李这样告诉《中国企业家》,“不管是美国或者欧盟,显然都不会轻易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所以,对中国而言,是否有必要为0.5%(中国反倾销涉案金额占出口总额的比例)的贸易付出其他方面的代价,值得深思熟虑。”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中国外贸尤其是反倾销的确有影响,但是大可不必把它提高到国家利益的高度,” 中国五矿进出口商会法律部主任刘建伟说,“因为它适用的范围非常狭窄。”

  在已经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中,只有南非是中国“比较重要的贸易伙伴”。在李雨时看来,和这些国家的谈判几乎没有意义。

  所以,站在全局高度的“龙永图们”认为,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讨论是无意义的——虽然对某些涉案企业而言,这几乎剥夺了他们的生存权。“为什么不关注占多数的99.5%,而只对0.5%争执不休呢?”龙永图如是说。

  仅仅是一个插曲

  中国不同级别的官员在不同的场合多次表示:中国已经进入贸易摩擦多发期。而围绕“市场经济地位”的辩论似乎只是“多发期”的一个插曲。

  “我们的出口增长达到20%甚至30%,同一时期世界贸易的增长幅度却在4%-6%徘徊,从去年开始才有所好转。这样的情况下,你的增幅越快,证明你越多地抢了人家的饭碗,人家当然要想方设法对付你。”商务部一位官员对“反倾销”案件的骤增并不感到惊讶,他的很多同事也持同样的观点。

  这位官员回忆说,在1998年他刚刚调到原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时候,他和他的同事们都在为一个目标而努力,就是实现当年出口2000亿美元。那一年他们最终没能如愿,全年出口是1800多亿。但是现在,这样的目标,“5个月就可以实现了”。

  “退一步讲,这也不是什么大事。”他表示,“实际上涉及反倾销的出口额在中国的对外贸易总额中不过占0.25%,占出口总额也只有0.5%。2003年,中国的进出口总额是8500亿美元,其中出口近4400亿,其中反倾销的涉案金额,不过22亿美元。”

  从1979年8月欧共体首次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4年5月1日,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了572起反倾销调查,总涉案金额186亿美元。2002年,全球共提起了285起反倾销案件,其中针对中国的有48起,在世界最大的两个贸易体中,欧盟排在第二位,为27起,美国为10起。

  为什么在世界贸易中排名第四的中国会成为反倾销的最大目标,而且“领先”的幅度又是如此让人难以理解?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局长王世春解释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国出口持续、快速增长,主要贸易伙伴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进一步抬头;二是中国出口产品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比较竞争优势趋同、产业结构类似;三是中国出口经营秩序“有待进一步治理和改善”。

  接受《中国企业家》采访的官员、专家和企业界人士都强调了其中的第三点。“有些企业在国内打‘价格战’习惯了,就不自觉地把这种策略搬到了国际市场上。”刘建伟说。

  相对于近几年平均每年近50起被诉倾销,中国国内对进口产品提出的反倾销案件要少得多,自1997年12月首次提起反倾销申诉以来,截至到目前,中国企业对进口产品申诉并立案的反倾销案件共30起(其中85%限于化工、钢铁两个行业),而经常因为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被选定为替代国的印度,仅2002年,即提起了80起反倾销调查。这是我们还并不熟悉的工具。

  真正的“威胁”

  官方的评价难以把握要点。但是刘建伟律师和李雨时副院长都明确地说,实际上,对中国的贸易摩擦而言,“特别保障机制”才是真正值得研究和讨论的问题。

  “现在看来,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将更多被新的贸易壁垒取代,”刘建伟说,“特保、反补贴、贸易保障措施,美国的301、337条款,欧盟形形色色的技术标准等等,这是大的趋势。国内的很多企业可能还没有认识到,特保措施将是比反倾销更大程度,也在更大广度上影响中国出口企业的壁垒。”

  从世界范围看,贸易保障措施的立案较反倾销发展更加迅速,自1995年至2002年,全世界年内反倾销的立案数量从156起增加到285起,而同期贸易保障措施的案例,则从2起增加到132起,发展势头盖过反倾销。

  同时,由于贸易保障措施可以在一个案例中对多种产品同时实施,且其对象是该类产品本国市场上所有的进口国家。所以刘建伟认为,实际上贸易保障措施的影响,已经超过了反倾销。

  由于保障措施调查程序比反倾销调查程序简单,没有计算倾销的内容,所以很多国家更愿意选择使用保障措施手段。

  而特别保障措施(即“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也简称“特保措施”)则是针对中国的,也更加容易被采用的贸易保护机制,且带有更强烈的歧视色彩。即《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6条相关规定的,WTO成员可以在“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对其国内市场造成扰乱或产生重大贸易转移”时,针对中国进口产品采取的限制措施。

  这是和“市场经济地位”一样,在中国加入WTO谈判中妥协的产物,但是它比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影响更加巨大。“因为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只有在反倾销调查中适用,反倾销立案调查过程要复杂得多,你要证明存在倾销、对本国产业造成了伤害、在伤害和倾销中存在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刘建伟说,“而特保措施则容易得多,只要它认为你的产品对他的市场造成了扰乱,就可以直接对你的产品进口进行限制。”

  刘说,这是“顺手就来”的手段,而且具有更大的“自由度”。

  “特保措施”已经越来越明显地成为国外对付中国产品出口的主要的工具。据介绍,2003年,国外对中国实施特保措施的案例有10个,其中5个是美国提起的。“都是些小案子,从最早的座椅升降装置、管件接头到钢丝衣架,涉案金额最大的不过600万美元,小的则只有十几万美元。”刘说。

  “我感觉他们是想要形成一个先例,因为金额越小,中国企业应诉的可能性就越小。先例出来了,以后照方抓药就有了依据。”刘建伟庆幸地说,“好在这5个案子,我们都去应诉了。在这方面,经济利益反倒成了其次的东西。”

  相关报道:

  案例一:新安化工九年八遇反倾销

  案例二:反倾销“劫中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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