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收购活动被套上“笼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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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 06:53 四川金融投资报 | |||||||||
事前必须报国资委同意,不鼓励竞购同一收购对象 本报讯 据全景网络消息,针对中央企业涉及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收购活动出现的问题,国资委日前下发通知称,有关收购活动必须事前报国资委同意,不鼓励中央企业之间对拟收购的同一对象进行竞购。
通知称,在此次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中央企业的收购活动,特别是在涉及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的收购活动中,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些企业收购活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企业主营业务不一致,对被收购对象缺乏充分评估,规避风险的意识不强等,少数企业还存在盲目扩张的倾向。 为加强对中央企业收购活动的监管,国资委特别提出五点要求:一是收购活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等当前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严格控制的行业的收购活动必须在事前报国资委。二是对于境外收购活动,中央企业在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前也应获得国资委同意。三是拟收购对象的生产经营业务应与本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有较高的关联度,收购前要充分论证、慎重决策、规避风险。四是对拟收购对象要进行规范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对拟收购对象涉及的债权债务、土地划转、职工安置分流等事项要依法妥善处理。五是不鼓励中央企业之间相互对拟收购的同一对象进行竞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