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发红头文件 下级机关竟不知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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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 06:58 中国青年报 | |||||||||
陈杰 本报记者 李新玲 本报天津8月10日电 一项由财政局明令通知取消的收费项目,基层地方税务局却不知晓,餐饮企业因此多交了3年半的费用。这是发生在天津的一件怪事。
不久前,在天津市政府召开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环境座谈会上,一家全国连锁经营餐饮公司向有关部门反映天津在餐饮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问题。自1995年3月至今,该公司一直每月按营业额的1%缴纳“教育事业发展费”。 天津市财政局早在2000年12月20日就通知取消“教育事业发展费”。通知至今仍可在该局的网站上查阅到。可事实上,从2001年1月至2004年5月,天津地税部门一直向这家餐饮公司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累计683万元。 据了解,1997年,天津市“关于对餐饮业、娱乐业等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在向消费者收款时,一并收取教育事业发展费。这家公司申请减免,但被告知可将此费用增加在消费者身上。这家公司的负责人说,全国其他城市都没有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一些小城市虽也存在征收地方性基金等收费现象,但自1995年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制止和纠正各种基金及附加收费”规定后,基本上已取消。 天津多家餐饮企业证实了这家连锁公司反映的问题。一家月营业额上百万元的韩国烧烤城的财务人员说,地税部门收取教育事业发展费,费率是营业额的1%,全年要上交十几万元。而这些餐馆老板均不知道2000年的取消通知,只是说,地税局找你要,能不缴吗? 一名区级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地税局工作台的工作人员在被问及是否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时回答:这些年,我们一直对餐饮、娱乐业征缴“教育事业发展费”。不知道2000年的取消通知,上级叫收,当然要收。 7月9日,天津市财政局在当地媒体发布消息:教育事业发展费7月起停征。内容是: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自今年7月1日起,停止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 天津财政局局长杨福东在接受采访时解释说,2000年,财政局会同物价等部门确实发了一个不再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通知。但是由于基层单位不了解,还在继续收。有些营业企业也不太了解,也在继续交。都是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今天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后,我们进行了一次重点检查,发现这一通知落实得不好,将进行全面清理。杨局长说,今年7月份财政局再次发文件,不再向企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 天津市财政局综合处一负责人估算了一下,每年这项费用大概收了2000多万元。据了解,以餐饮业为例,天津市有关部门提供数字表明,2001年、2002年、2003年的企业数分别为19030家、16476家和16071家,3年全市营业额分别为92亿元、108亿元、109.9亿元,今年1至5月营业额为51.96亿元,按1%缴纳“教育事业发展费”,除去个别享受减免政策的餐饮企业,这一数额也是巨大的。 在被问及这一多收的费用是否要退回时,这位负责人回答,因为所收费用已经随财政收入入库,也已经用于或计划用于教育事业,所以退回可能性不大。不过,这件事已经向政府打了报告,具体如何处理还要等政府的批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