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听证制开行 涉及两类建设项目十类专项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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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 00:31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木佳9日北京报道】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日前透露,国家环保总局不久前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近期实施,确定了两类建设项目和十类专项规划将实行环保公众听证。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将要实行环保公众听证的两类建设项目为: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小型建设项目。十类专项规划为: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潘岳说,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该办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应当组织听证的;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潘岳强调,为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精神,除实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外,国家环保总局还将采取以下措施,切实推进环保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环境决策机制。要通过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环保部门依法决定相结合的环境行政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的内部决策规则和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同时,通过建立环境立法的专家咨询论证和公众参与制度,确保环境立法过程中能充分听取法律专家、第一线环境管理人员的意见和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 二是建立环境规章的定期评估和清理制度。对环境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确立的重大环境管理制度,实行实施效果定期评估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三是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健全环境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和强化环境行政复议制度。要建立内部与外部相结合、多种监督手段综合运用的监督机制,对违法和不当进行环境行政决策活动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据介绍,在国务院公布的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及保留的审批项目中,环保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7项,占33%;转移管理职能5项,下放管理层级2项,占12%。取消的环境审批项目大多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以及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环节关于环境管理承诺所要求的项目。转移管理职能的审批项目主要涉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某类环境相关活动的准入、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环境相关资质等级的认定、个人从事环境相关职业的资格核准。下放管理层次是将原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事项下放至地方环保部门管理。 据悉,国家环保总局将于近期召开行政许可听证会,届时,将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公众以及新闻界人士参加,以听取各方建设性意见,同时不断完善环保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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