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缙云县330国道:造血工程变成流血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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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 12:40 21世纪经济报道 | ||||||||||
见习记者 刘伟 浙江缙云、丽水报道 从杭州走高速绕过金华,约3个小时的路程,穿过一片隧道群,山城缙云出现在眼前。已摘掉“贫困县”帽子10余年的缙云依旧贫困。 “我们县是整个浙江地区最穷的。”当地百姓毫无掩饰自己的窘境。
然而,就是在这样一个穷县,浙江省丽水市(原丽水地区)审计局审计报告(丽地审199969号)却显示:“缙云县在转让330国道缙云段经营权过程中,港商仅仅以272万元的代价就控制了成本约2.6亿元的公路经营权,造成该县每年国有资产流失高达数千万,国家和地方利益损失巨大。” 8年合资隐患 7月21日下午,缙云。“港商每年都从我们这里白白拿走几千万,这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钱啊!”叶喜云指着桌上厚厚的一摞上访材料,“没想到我们这样的一个穷县也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叶是缙云县最早介入330国道出让审计的干部,当地人更习惯叫他“叶青天”。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当地审计部门查出的违法违纪案件中,有60%是叶审计的。 “我们为此已经呼吁了整整8年,市里、省里直到国务院,可至今也没有处理结果!”叶拿出一份名为“造血工程为何变流血工程”的举报材料,在这份落款为“浙江省缙云县干部群众和330国道沿线村签名盖章”的材料后面,是长长的红色章印和指纹印,记者数了数,仅村委会的章就有35个,指纹印更是几百个。 叶喜云拿出一份投资情况表:330国道缙云段评估路产价值(1996年价)2.6亿元,“四自”(自行贷款、建设、收费、还贷)改建实际投入1.7099亿元,与港商“合资”标的合同作价1.2941亿元,差价约1.3亿元。 合同规定港方(香港华润交通工业开发公司,下简称华通公司)投资8800万元,占股份68%。规定港方应于1996年12月7日交款1500万元,1997年1月23日1500万元,1997年6月4日1500万元,1997年12月5日4300万元。而收益分成却从1996年12月8日开始,即港方在1996年12月8日在第一笔投资1500万元(占17%)投入后,就取得经营控股权参加受益分配。 合同同时约定,港缙双方利润分成比例是80∶20,而所有费用开支分担却是68∶32。 丽水地区审计局审计表明,到1997年末港方实际到款为5593万港元,折人民币5982万,其余2818万元并未到位。而到位的5983万元中包括港方套汇逃汇抽逃资本金2530万港币,折人民币2710万元,以及向缙云建行贷款的3000万元。 “缙云实质引进外资只有272万元人民币(5982万元-3000万元-2710万元),就出让了成本约2.6亿的国有资本。”审计结果让叶喜云感到震惊! 叶喜云还就双方的收益给记者算了一笔帐:即便按帐面外方投8800万元算,占了68%的股权。缙云方少估了1.3亿路产就是少了29.7%的股权分成。现按年收入的5000万元计算(1998年收入是5267万元),合资25年,总收入是12.5亿元,缙云本应占有61.7%的股权,分得7.7125亿元。现因只有32%有股权,只分得4亿元,仅此一项就要损失3.7亿元,是当时(1993年为0.488亿元)缙云县8年的财政收入总和。 资料表明,330国道缙云段,本为浙江省为扶持缙云经济加快发展的“造血”工程。 1993年2月,浙江省政府提出把每年给予大量交通补贴的“输血”功能变成“造血”功能,颁发(浙政发『993』44号)文件批准,330国道缙云段列入全省第一批“四自”工程,并特许批准收费年限延长为25年。 按照规划,330国道缙云段“四自工程”全长21.4公里,路基宽度24米,路面宽度15米,工程分两个阶段建设。1995年1月20日,一期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二期工程于1996年9月30日竣工,11月13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从1995年1月26日起,经省政府批准,按乙类标准收费。1997年5月,公路申请加价成功,按甲类标准收费,通行费收入大幅上升。 但一项本为“输血”而建的造血工程,因何变成了流血工程﹖ 合资谈判疑云 “当时县政府极力争取才得到省里的批准,省里的意见也是要力图改变当时我县交通落后、严重制约经济发展的状况。”缙云县原县长吕军民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吕介绍,1996年后工程完工,缙云县共投入资金1.25亿,除25万是财政拨款,其余均为借贷款。按照当时的年平均利率,每年所要承担的利息都超过1000万。 据当时缙云县公路管理段段长(后为该路段工程副总指挥)李振利回忆,建路资金大都来自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外加企业债券和财政周转金借款。另外,县税务部门免收2000万元建筑税,土地部门免收5000万元耕地占用税。 “为了合理安排贷款项目比例和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从第一期工程结束,缙云县政府就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准备部分转让经营权。”吕说。 缙云县当时的资料显示,缙云县政府通过浙江省产权交易所联系,有意合资的有上海华能公司、香港华润集团和温州的一家公司,但都未进入实质性谈判。 后来,经省交通厅干部苗有良介绍,缙云与华润进入了实质性的谈判。谈判先后进行了4次。前3次由副县长黄蔚平主谈,据了解,当时标的在2.3亿左右,因在资金数额和到位时间、收益分配等方面分歧很大,谈判破裂。 1996年9月5日,缙云县委召开常委会。会议确定公路资产作价为1.3亿元。港方出资8800万元,占68%股份,缙云方占32%股份(据知情人介绍,此前一个月,县委主要负责人曾专程去过香港)。主谈改由翁争鸣副县长,谈判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就达成一致意见,即港方在还本付息期间收益按80%分成,资金分4期到位(实际又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到位)。 而与此同时,浙江省交通厅又确定将收费期限由收回本息时间变为延收25年。谈判筹码已明显改变,据李回忆,部分谈判人员竭力反对,但缙云政府还是于9月19日在缙云与港方签订了“合资建路合同”,当时离公路竣工日只有11天时间。 据知情人介绍,当时谈判代表翁争鸣副县长未经原县长吕军民的授权,就私自代签“吕军民”的名字,并将合同书签署日期从9月19日提前至8月份。记者就此向吕军民核实,吕证实确有此事:事前无委托,事后无告知。吕还表明此前曾签过一份谈判合同草约,内中的条件与后来签署并不一致。但那份草约一度失踪,直到今年初才被找到。 据李回忆,当时省交通局就有领导当着缙云县主要领导的面痛斥:“你们这样将公路经营权出卖,对不起缙云人民!”如今,十多年过去了,县政府本身至今仍为此公路而债务缠身。 省市两级审计介入 《合资建路合同书》签订后,激起了当地干部、群众的强烈不满,纷纷通过多种形式向各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1997年7月,浙江省审计事务所受省交通厅的委托,就缙云“四自”公路工程做财务竣工决算及项目通行费征收、使用和还贷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报告指出:缙云县政府与香港华润交通公司签订的合资合同,事先未对330国道拓改后的价值(包括原国道价值)提经国家规定的有权评估单位和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也未对合资事项呈报省交通厅转交通部立项审批同意……“故建议省厅立即将情况呈报省人民政府,中止缙云县与香港华润公司签订的合资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程序和手续办理合资事项。” 记者在缙云县政府《关于缙云县330国道兰黄“四自”公路合资建设有关情况的说明》也看到政府对“未申报评估立项”解释为:“如经交通部立项评估,决不可能以低于评估价格(2.6亿)转让。” 对此,浙江省交通厅以[1997]2311号致函缙云县政府,要求缙云县华通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即“四自工程”的合资公司)尽快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招商引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向省厅补办报批手续,并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修订完善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同时请县政府督促华通公司按审计意见执行。 1999年8月,丽水地区(现为丽水市)审计局受地区行署和省审计厅指派,对缙云“四自”公路再次审计。但这次审计却不顺利。 据丽水地区审计局原相关负责人介绍,审计调查的主要对象是缙云建行及华通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但华通公司再三阻扰,拒绝提供有关账册、凭证”,审计只能通过外围单位进行,“结果审计出大量问题”。 在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合资建路合同主体不合法,标的虚假;公路资产未经评估,擅自转让公路经营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违规赊销公路经营权;虚报合资建路,骗取税收优惠政策,致使大量国家税收流失;等等。 据李振利介绍,缙云县人民政府同港方签订合同时,路已建成。“从可行性报告、资金、土地等,全是缙云县依靠自身力量完成的,这是一条完全由我们自己修建的道路,不存在与谁合资建路的说法。” 一项造福百姓的“造血”工程,最终变为“流血”工程。尽管当地干部、群众一次又一次地反映、上访,尽管从省、地、县有关职能部门都作出了明确建议中止合同,追究当事人责任,可8年过去了,330国道缙云段依然“流血”不止。 转让价偏低已是“通病” 审计报告的最后,丽水地区审计局提出如下审计建议: (1)提请地委、行署责成纪检监察部门对合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2)针对合资合同主体不合法,有关条款显失公平等问题,提请地委、行署责成缙云县人民政府通过大通公司修正合资合同和章程,或者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3)对于免税、逃汇、违规做账的问题,建议地委、行署责成财政、税务、人行等部门按国家有关法规进一步查处。 审计报告作为领导内参文件上报后,丽水地委向缙云县委、县政府发出了要求纠正的函。 “虽然费尽周折才完成这次审计报告,但审计报告却并未发挥丝毫效力。”原丽水地区审计局负责人介绍,“当时丽水市的主要领导就曾指示:此事到此为止,不准再查,审计文件也不许上送、不得下发。” 另据介绍,浙江省审计厅的领导也做过类似的指示,而地区的一位审计局长也在递交审计报告后不久,被以筹建“撤地建市”工作需要为由调离原岗位。离奇的是,原来代表缙云方与港方谈判的省交通厅两位负责干部,事后都成了港方的副董事长和副总经理。 据记者调查,类似缙云这样的合资项目(公路建设)在浙江至少还有12个,而当年两位曾力主合资的主要责任人如今都在异地升了官。 7月24日,记者采访了浙江省公路局原副局长张松宿,“当时听说香港老板(华润公司)占了(转让经营权)很大的便宜,我们系统内部主管(官员)也曾做过一些干预。” 张介绍,这类事情一般是由当地政府直接操作的,由于当时省里也是刚刚开始接触这类事宜(公路经营权转让),规范的管理意见还没有出台,缙云转让得比较早,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可能出现类似的问题,“逐步规范后,如此转让经营权的行为是不会得到审批的。” 另据浙江交通厅权威人士透露,公路经营权转让价格偏低,是整个浙江省在这类转让过程中的“通病”,“不合理的事大有所在,很多国道都是以极低的价格把经营权转让给了民营、外资企业,这个项目(缙云)只是很小的一个个案,中央调查组也曾来浙江调查过,但最后都不了了之。”而对于个中详情,该人士拒绝进一步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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