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建工资支付保障金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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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 08:08 新京报 | |||||||||
据新华社西宁8月8日电 (记者 吕雪莉) 为保障农民工真正劳有所得,青海省从下半年开始,在全省建筑领域实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开户银行设立专户,并划入一定数额的工资支付保障金,用以垫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具体办法是: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工资支付保障金,具体金额按年度工程预算的0.5%-0.8%确定,工期不足一年的,以全部工程合同价格为基数计提,
据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介绍,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由开户银行负责管理,若建筑企业在工程建筑期间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经劳动者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或建设行政部门核实后,责成建设单位从工资支付保障金中支付劳动者被克扣、拖欠的工资。开户银行不得擅自支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中的资金。 对工资支付保障金不足以支付被克扣、拖欠的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或建设行政部门责成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款中垫付,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到年终或工程结算时,经查实企业无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劳动保障部门或建设行政部门向开户行出具相关证明,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全部返还建筑企业。 青海省还明确要求严格劳动合同管理,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制发工资支付表,载明工作天数、工资数额等,由农民工本人或其委托人签名盖章领取工资,工资表依法保存。对长期拖欠工资和恶意欠薪的企业,劳动保障等部门将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省外建筑企业,建设行政部门要将其逐出青海建筑市场,并函告其所在地主管部门;省内企业将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