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放宽农民工迁移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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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 08:05 人民网-华东新闻 | |||||||||
就业与城市居民享同等待遇;在城镇就业并有固定住所,允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迁入户口,保留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报讯 福建省委、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创新农村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全面清理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限制性政策,放宽农村人口到省内城市的迁移限制。
《意见》规定,农村人口在城市和城镇就业并有固定住所的,允许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入,其子女上学、就业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已经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农民,给予保留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允许5年内继续实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并承担相应义务。同时,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和用工管理,严禁随意清退、限制农民工就业,集中力量解决好拖欠和克扣工资、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等突出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到2010年,福建省每年将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40万人。 据了解,福建省还将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未来6年每年培训15万人。建立乡镇劳动力转移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指导、信息咨询、职业介绍等综合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 (贾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