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修改启动 此举标志法治社会实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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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 00:38 中华工商时报 | ||||||||||
本报记者 傅春荣 《国家赔偿法》至今已经颁布10年,日前,全国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法》修改问题研讨会在天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的修改计划。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介绍,截至2003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15867件,审结15315件,其中决定赔偿的案件5442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1/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介绍,10年来,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共受理1.1万余人投诉,赔偿2500人,金额近5000万元。 但是,经过10年的实践,国家赔偿工作的开展并非一帆风顺。在有些地方,公民、法人该申请赔偿的不敢或不愿申请,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该赔偿的不愿赔偿,人民法院该判赔偿的就是不判,《国家赔偿法》的实际作用与当初颁布时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修改国家赔偿法就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相关的法律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树义表示,《国家赔偿法》需要调整的地方太多了。首先是关于赔偿范围,这是最主要的,因为我们现在物质损害赔,精神损害不赔,直接损失赔,间接损失不赔等等,赔偿法在很多方面都不能提供充分的保护;再有就是赔偿的标准太低,因为赔偿范围太小,所以实际上能得到的赔偿是很有限的。 张树义认为,现在虽然我们有了国家赔偿法,很多程度上就是作为花瓶,所以此次修改就应该是根本的变革。此次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意义,首先是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因为很多国家活动经常会对公民的权益造成损害,那么如果造成损害公民得不到赔偿的话,轻则就是个人受到一些损失,重则实际上就是宪法上所强调的公民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变成一纸空文;其次就是对政府活动的规范,因为损害是由国家的某种违法行为造成的,假如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不赔,或者是赔得少,不利于对政府活动的监督。我们通过国家赔偿实际上是对政府工作权利的制约,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完善就标志着法治社会的实现。 对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何冰认为,政府首先应该改变执法理念,应该从那种高高在上的角色转换为一种服务性的政府;其次要把人权的理念、财产权的保护切切实实落实到赔偿法之中,政府侵犯了人权、侵犯了财产权就要赔钱,这样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使政府成为社会的榜样;第三,通过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使公民的损害得到充分的赔偿,例如:一个冤狱基本上可以使一个家庭破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有通过一种完善的制度,来弥补他们的物质损失和心灵的创伤。 另外,何冰表示,国家赔偿目前还缺乏对于公共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问题,比如綦江拱桥垮塌,这个情况下国家应不应该赔?那个案子里后来政府是拿了一笔钱,但也是救济,并不是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的,那么现在随着公共设施逐渐深入到每个人的生活当中,公共设施造成损害的,也要考虑纳入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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