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为澳门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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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 14:47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 |||||||||
为便利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之间的经贸和人员往来,引导在澳门的人民币有序回流,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为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宣布为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渠道和回流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将商澳门金融管理局授权一家符合条件的澳门银行作为澳门人民币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清算条件与安排,两地居民个人可享受两地银行提供的以下服务。 存款:澳门居民个人可以在澳门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 兑换:任何个人可在澳门银行柜台,每人每次兑换不超过等值6,000元人民币的现钞,有存款户的每人每天可以兑换不超过等值20,000元人民币;在澳门提供个人购物、餐饮、住宿、交通、医疗等旅游、消费服务的指定商户收取的人民币现钞可以兑换成澳门元。 银行卡:内地居民可持内地银行发行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卡在澳门消费支付,或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小额现钞, 但不得提取人民币现钞;澳门居民可持澳门参加行或其附属机构发行的人民币银行卡在内地消费支付,或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小额人民币现钞。 汇款:澳门居民个人可通过澳门银行向内地汇入以汇款人为收款人的人民币款项,每人每天汇款的最高限额为50,000元人民币。未提用的人民币汇入款经审核后可汇回澳门。 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此清算安排,目前仅限于满足两地居民个人互访和小额旅游、消费的需求,不涉及大额经常项下的交易和人民币的贷款、投融资等资本项目交易。这既可满足两地人员往来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也符合内地金融外汇管理的现状。 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清算安排,将支持澳门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增加业务品种,改善金融服务。澳门银行可自愿选择是否与清算行签订协议,享受清算安排,这不会改变澳门现行的金融体制和金融管理,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与澳门金融管理局还将签署合作备忘录,分别行使两地货币监管当局的管理职责。双方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密切合作,以维护两地金融稳定。 此举无论从当前还是长远看,对于密切两地经贸关系,便利两地居民互访和旅游消费都有明显的好处,也符合内地经济金融稳步走向开放的发展方向。 8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澳门金融管理局在澳门举行了合作备忘录签字仪式,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若谷和澳门金管局行政委员会主席丁连星分别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和澳门金管局在合作备忘录上签字,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何厚铧和中央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副主任何晓卫等参加了签字仪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