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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协会长罢免事件 直选会长的“18宗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 08:09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陈善哲 深圳报道

  7月26日中午,深圳银湖宾馆。

  “有一票划错了。”宋晓东悄声说。划票人员一个不经意的疏忽,引起一阵轻微的骚动,错误马上得到纠正。而蒋毅刚则始终站在唱票人身后,看着对方唱票,神情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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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进行的,是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最后一项议程,统计大会的表决结果。宋和蒋均是与会的律师代表。

  此时,律协会长徐建端坐于台下,当工作报告以72票赞成、42票反对、12票弃权被宣告通过时,他长舒一口气。早先,徐建声言:如果工作报告不通过,他将引咎辞职。

  然而,令不少徐建的同情者更为庆幸的是,在本次大会上,一项针对徐的罢免案,并未被主席团列入大会议程。徐得以避开一个更大的漩涡。

  首位直选律协会长的“18宗罪”

  一年前的徐建,还沉浸在初次当选的快乐中。

  作为全国首位经由律师代表大会直选产生的律协会长,徐建开始声名鹊起。当其它地方的律协,还在与司法行政部门纠缠不清时,深圳律协此一迈向行业自治的关键性一步,得到了人们的激赏,更是被司法部视作楷模。

  “当时我们对徐建寄予厚望。”蒋毅刚说。会长是执业律师,不是司法局的官员;由代表大会直选,而非理事会间接选举,着实让深圳的律师界雀跃了一阵子。

  徐建1985年至1989年任深圳司法局副局长,1989年至2000年任职于中国法律服务公司(香港),2000年回到深圳创办自己的律所。如此经历,担当律协这种社会机构的首脑,徐建当仁不让。

  “我希望有一天,深圳市民提起律师,就像香港人提起律师那样的崇敬仰慕,谁家的女儿嫁给律师都是一种荣耀。”徐建在竞选纲领中的豪言犹在耳畔。不料时隔一年,他竟身陷罢免案风波。

  向徐发难的,是刘子龙,律协成员,但非律协代表。“我当律师12年,没请法官吃过一顿饭。”刘子龙说。

  刘在深圳业界有一定知名度,专注公益事业,自称以“纳税、骂贪、反腐”为己任,“决不辱没律师的名声”。有人士介绍说刘性格刚烈,对腐败深恶痛绝。

  7月25日,律协代表大会刚开始,刘子龙就向大会递交了一份《关于罢免徐建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职务、赵志成秘书长职务的提案》,由67名律师签名,列举了徐建等18个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一、耗尽律协历年积累的1200万元会费,购置1600平方米的办公楼,导致律协欠账20年,每年承担近200万元的债务;二、财务管理混乱,招待、举办杂志等费用高企,报销制度不规范,有夹单报销的事情,并勒令会计做假账,因会计不从,竟连换数任会计;三、称秘书长赵志成系徐建力排众议所聘用,“缺乏应有素质,谎话连篇”;四、徐建本人声望欠佳,“不具备任何民主作风”,搞“一言堂”,把律协当成“私人独资公司”;等等。

  该提案旋即引起轩然大波,大会的既定议程也作了临时变动,刘子龙原本没有权利在大会发言,但组织者还是给了他机会。

  “徐建是否被罢免并不重要,我希望能借此事,推动律协内部民主管理机制的健全。”刘子龙说。原本10分钟的发言,刘一说就是半个钟头。徐建在媒体面前表现出高姿态:“我不同意他的观点,但我支持他说话的权利。”

  “选举不是选人,而是选择制度。”刘子龙说,经民主选举出来的徐建,对民主管理制度却持排斥态度,因而,对律协他由“满怀热望”变成了“失望”。

  同样地,大会增加了徐建为自己申辩的时间,针对18条指控,逐一作了驳斥。而深圳司法局副局长石岗也宣读了纪检委对律协的调查报告,认为刘子龙的指控,大多数不成立。最后,大会主席团以罢免案缺乏事实根据为由,未将其列入大会议程,从而也失去了接受大会表决的可能。

  有律师说,刘子龙在罢免案中列举的种种“罪状”,大多是一些间接的消息来源,作为质询案无可厚非,而作为罢免案,则缺乏证据支持,“你不能用问号来罢免一个人。”

  “我又不是拿去发表,而且没有调查的权力,你作为律协会长,难道不该给律师们一个说法?”刘子龙说。

  刘子龙坦陈,自己有压力,要花费3个星期的时间,不断地修改,给深圳所有的200家律所传真,但应者寥寥。“更大的忧虑是,如果闹大了,会影响人们对民主的信心,误以为民主自治会出乱子。”

  “刘子龙这种正直敢言的人,社会还是应该保护。”蒋毅刚说。

  律协买楼事件

  另一个付诸大会表决的议案,是《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2003年度财务收支和2004年的预算报告(草案)》,以44票赞成、68票反对、14票弃权的结果未获通过。

  代表们对律协在财务安排方面的质疑,直接缘于2003年的“买楼事件”。有律师认为,“买楼事件”导致徐建公信力的下降,使得招待费、报销等原来的小问题,也开始引起关注。“这次开会给大家找到了发泄不满的机会。”

  当徐建于2003年7月19日当选会长之际,律协尚有会费总计1200万元。当时,第一次实现自理会务的代表们,一方面惊愕于经费的庞大,另一方面开始关注如何使用这笔资金。

  很快有了答案。2003年8月7日举行的理事会出具了决议,决定从2003年7月至2004年5月间,花完10余年来累积下来的这笔钱。这份结论为“收支相抵,结余额为零”的“零预算方案”,有律师称之为“末日的疯狂”。

  其主要用于购买律协的办公楼和会所,位于深圳中心区的时代金融中心第20层,共1655平方米,总价2200万元,20年按揭,首付400多万元,月供款12.5万元,物管费年支出近40万元。

  律协的解释是,原办公地点是由司法局划拨,不足70平方米,“严重影响了协会工作的开展和深圳律师业的形象”,而且司法局年底搬迁,律协与其脱钩后,必须自找办公场所。

  徐建称,如果是租,同一物业每月16万,高于按揭额,因此,租不如买。

  然而,购楼计划甫一传出,便遭到一些律师的强力反对。冯友律师向律协提交了24名律师代表签署的反对购楼声明,并要求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进行公决。一曾参与签名的律师告诉记者,“在律协的工作下”,某些律师最后退缩了,他自己就曾收到律协要求确认签名的传真,以致最终未能达到提议召开临时大会的法定人数(21人)。而冯友也因此后某些过激的行为,遭致律协的立案调查。

  “有些人不是反对买楼,而是反感事件中表现出来的决策作风。”蒋毅刚说。

  时至今日,徐建还是感觉很“委屈”,“当时我带理事去看楼,大家都十分满意,22个理事一致同意买楼”,徐认为,理事是由代表们选的,当然有民意基础,何况章程规定,对于财务预决算,决定权在理事会,这也就具备了法律基础,“我是机械的法律思维。”

  但徐的解释,并不能为律师们所接受。“在明知那么多人反对的情况下,还是强行买了,程序有瑕疵,反响也不好。”朱皓律师说。

  另外,律协将1600平方米中的570平方米出租给摩托罗拉的下属企业,希望通过“以楼养楼”的方式,减少对买楼的批评,结果事与愿违,很多律师据此反问:“既然出租,说明买这么大是没必要的,律协是非营利性机构,我们不需要你去投资。”

  司法局经调查认为,买楼是需要的,有利于深圳律师业的长远发展,但律协“在买楼的民主决策和公开透明度上做得不够好”。

  缺乏规则的自治

  司法局的调查,未能趋散一些律师心头的疑云。蒋毅刚是其中之一,在第二天的会议上,他向大会提交了一份议案,要求律协成立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调查期间,会长的权力由副会长代行。然而,这份提案和刘子龙的罢免案一样,未能被主席团列入大会议程。

  “大会气氛还是民主的,但结果不理想。”朱皓说,代表们所提议案没有一个被列入议程并接受大会表决。

  大会主席团的作用,开始受到质疑。“主席团是如何产生的,没有人知道。”

  朱皓说,将议案是否纳入大会议程的权力交付主席团,“实际上是对代表们的议案起到过滤的作用。”他认为,这个权力应该归还大会,对议案是否纳入议程进行简单多数表决,并不会占用太多时间。

  与会代表把矛头指向大会的《议案规则》。正是该规则详细规定了议案采纳权在于主席团。

  《议案规则》是预备会议上提交代表,连同本次会议议程、主席团名单等,由代表们举手表决的。“举手票决一般通过都没问题。”蒋毅刚说,况且代表刚入会场,内容都来不及细看。

  不过,他很快就发现了问题,《议案规则》规定,“议案提交时间为代表大会开幕后至分组讨论之前”。“大会9点钟开始,11点进行分组讨论,在此期间,或许连大会报告都没听完,怎么提交议案?”蒋随即向大会发表异议。

  事后,有理事告诉蒋毅刚,在理事会讨论《议案规则》时,没有这一条内容。

  “这不是议案规则,这是限制议案规则。”蒋说。朱皓认为,民主自治刚起步,规则不完善可以谅解,“但议案规则反映出此项制度的立足点,不是将权力赋予大会,而是赋予少部分人。”

  有代表认为,《议案规则》并非本次大会的临时规则,而是具有长期效力,有关代表们的实体权利,应当由大会票决,不应由预备会议举手表决。大会最终采纳了这一意见,然而,当再次投票时,该规则并没有被通过。

  《议案规则》没通过,意味着此前据此举行的会议进程也丧失了合法性基础,“主席团驳回刘子龙和我的议案,也就失去了依据。”蒋毅刚说。

  “民主包括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刘子龙说,他和徐建私交不错,本意是为了推动制度的建立。

  对行业协会有深入研究的天则研究所的余晖说,“实现行业协会的自治,关键是建立民主治理规则。”

  如果连由法律精英组合而成的律协,内部的自治规则都无法确立,其它的行业协会更是无从谈起,“深圳律协应该成为其它协会的模范。”刘子龙称。

  “这是我一生中最累的一年。”徐建下过乡,当过兵,面对外界的压力,他很无奈。

  “如果制度不建立起来,换了其它人当会长,还是有同样的问题。”刘子龙说。

  然而,深圳律协自治规则的完善,本次会议上却无法实现,由于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不足三分之二,未能完成章程的修改,意味着建议稿中“设立监事会”,将“财务决定权交由大会”等设想,还要等到不确定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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