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制度创新再开先河 引咎辞职有法可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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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 01:01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刘曦深圳报道】 深圳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将引咎辞职。记者获悉,《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近期将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据悉,《条例草案》明确将引咎辞职制度和免职制度列入,这在国内尚属首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是今年深圳立法计划之中的重要法规之一。《条例草案》已经明确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引咎辞职。 《条例草案》明确,国企领导者如果有擅自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擅自决定人员安置和经济补偿方案、夸大或少报经营利润、违反规定发放规定外的补贴和奖金等行为,都将被免职。 《条例草案》规定,新闻媒体有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对媒体揭露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进行全面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对不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条例草案》规定:将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草案》规定,公民有权向检察、监察等机关举报,提倡署名举报。检察、监察等部门对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自提交举报之日起3个月内结束对案件的调查、审计或审查,并将调查结果的要点书面秘密反馈给举报人,检察、监察等部门必须为举报人保密,当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举报 人可要求公安部门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公安部门调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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