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吸引外资承诺高回报 福州政府遭遇9亿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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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 12:11 《中国经济周刊》杂志 | ||||||||||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崔世海/北京报道 现在,政府当被告已不是什么新鲜事。 7月6日,一家中外合作企业——福州鑫远城市桥梁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受理其与福州市政府之间多达9亿元人民币的合同纠纷。
事情缘起于1997年,福州市政府在与福州鑫远城市桥梁有限公司签订的《专营权协议》中对鑫远城市桥梁有限公司的投资权益做出郑重承诺。然而7年之后的今天,事实的发展却造成福州市政府客观上无法兑现承诺,致使投资商数亿投资血本无归。 福州市的政府诚信在这一事件中遭受质疑和损伤,而市政府在这一事件中的公关处理方式也有警示意义。 一份9年的长期承诺 据香港秀明国际公司董事王晓光介绍,福州鑫远城市桥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7日,合作双方是香港中旅集团的全资公司香港秀明国际和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 鑫远城市桥梁公司成立的目的是投资兴建闽江四桥,项目总投资额12亿元人民币,其中,中方以闽江二、三桥及白湖亭收费站的有形资产作价3.6亿元人民币,占30%股权;外方出资8.4亿元人民币占70%股权。外方所出的8.4亿元中,4亿元用于闽江四桥建设,4.4亿元支付给市政府财政专户,由政府支配,合作公司经营期限28年。 王晓光说,一开始我们对这个项目的投资怀有疑虑,一是担心以后路修多了,汽车就会走不收费的路,二是担心以后会撤销收费站。如果是这样,投资就有泡汤的风险。 针对这两个担心,福州市政府与鑫远城市桥梁公司签署了《专营权协议》,在《专营权协议》中郑重承诺:福州市政府保证合作公司自经营之日起9年内,福州市从二环路及二环路以内城市道路进出福厦高速公路和324国道的机动车辆均经过白湖亭收费站,并保证在专营权有效期限内,不致产生车辆分流。 该协议还特别约定:在合作经营的前9年,如因其他原因导致合作公司通行费收入严重降低或通行费停收时,合作公司有权要求市政府提前收回专营权并给予补偿。福州市政府还承诺,保证外方除收回本金外,按实际经营年限获取年净回报率18%的补偿。 这份协议,简单的说就是市政府保证在9年之内从南面进出福州市的车辆全部通过收费站,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保证收费时,政府出资偿还外商的投资,同时保证给外商每年18%的补偿。 政府否决三点共识 《专营权协议》签订后,合作公司如约履行了投资义务。外方投资的8.4亿元,其中3.02亿由境外现金投入,其余以合作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由香港中旅集团提供全额担保。 1997年10月至2004年4月底期间,合作公司运作正常,收入稳定。截至2004年5月底,共收入6.4556亿元,除去营运成本和缴纳政府税金外,全部收入主要归还了银行贷款本息4.5473亿元,外商收回3676万元。 2004年5月16日,福州市二环路三期正式通车,大批车辆绕过白湖亭收费站,公司通行费收入急剧下降。至2004年6月底,收入平均下降已超过70%,从以往每月收入800多万元下降到200多万元,而且还在继续下降中,150多名员工面临失业。合作公司失去了还清贷款的能力。7月5日,香港中旅集团收到了银行发来的催款律师函。 外商在投资前担心的事情终于发生了:8.4亿元的总投资,其中3亿元的现金投入只收回了3000多万元,出具担保的5亿多银行贷款还有2亿多元没有归还,两项相加亏空达5亿多元,7年的投资回报更是无从谈起。 王晓光说,合作公司失去还款能力后,我们曾多次去找福州市政府商谈,但都未得到福州市政府的正面回应。 6月12日,在由福州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谈中,市政府、中方和外方基本达成了收费站的处理方案并形成了纪要。三方达成了三点共识:(一)政府收回专营权,归还外方投资本金;(二)中方承担合作项目尚余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三)政府合理支付外方的融资成本和适当回报。在这三点共识中,香港中旅集团作了让步,将每年18%的回报改为“适当”回报。然而,在会谈结束后,福州市政府又否决了这三点共识。 在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的情况下,福州鑫远城市桥梁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面对危机缺乏公关 《中国经济周刊》在采访香港秀明国际公司董事王晓光时问他:经历这件事后,若福州有其他项目,你们还会不会来投资?他回答说:“别说福州市,就是福建省,我们也不会再来投资了。这不是投资潜力的问题,而是政府的做事方式我们接受不了。来的时候,政府是敲锣打鼓的欢迎,而一出了问题就不理我们了。” 出现这样的结果应该不是福州市政府想看到的。而且在全国其他地区也有类似事件发生。 《中国经济周刊》打电话给福州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周公文说明采访意图。他说,关于这件事他们不接受采访。 据了解,事件发生后,福州市政府一位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当时把白湖亭收费站的专营期限定为28年,是因为对福州城市发展的前景判断不准确,而当时福州市急需解决路桥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在这一合作项目中,福州市政府与外方都有失误。现在情况又发生了变化,收费站成了“烂摊子”,再死抱住原来的协议条款,已经不现实了。双方应共同承担经济损失。福州市政府收回收费站专营权已经是作了最大的让步,外方也要面对投资失败的现实,不能要求从这个项目得到回报并赚钱了。 而香港秀明公司董事王晓光回应说:“收回专营权并给予外方补偿”本来就是政府的承诺,谈不上什么“最大的让步”。政府失误应该政府买单。当年签订的《专营权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合作公司有权依法要求福州市政府对其损失予以补偿。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近日仲裁庭将开庭,现在双方已几成僵局。 福州市政府与香港秀明国际公司之间的纠纷,还要等到仲裁庭得出结果后见分晓,这个收费站的最终归属也许还要假以时日。但类似的项目仍然在各个城市存在,据统计,数目不低于200个。 链接: 惹麻烦的“固定回报” 可以肯定的是,福州市政府在《专营权协议》中给予香港秀明国际公司18%的净回报率其实是属于国家在2002年明文禁止的“固定回报”。 固定回报是1990年代我国城市化进程很快的情况下,在基础设施行业出现的一种引进外资的方式。当时各级城市政府财政无力支付巨额基础建设的资金,纷纷引入外国投资者。为了吸引大量外资,往往给予其过高的不切实际的固定回报率。因为基础设施行业可以获得稳定的现金流,市场风险小,又有高额的固定回报率,所以受到外国投资者的青睐。但政府和企业却背上了巨额的债务。 为了制止这种盲目吸引外资的行为,在2002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2)第43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不符合中外投资者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违反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今后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并提出必须在年内整改完毕的限期,要求各地政府对固定回报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和妥善处理。 涉及到固定回报纠纷的有很多公司,比如2003年9月,中石油“因为任何投资都有风险”而不能承诺壳牌希望的15%的固定投资回报,因此壳牌退出西气东输项目。 今年7月,泰晤士水务与上海大场水厂的协议终止,上海市大场水厂购回全部股份。按照当初的协议,泰晤士水务将经营到2018年,作为回报,上海市水务部门保证项目的年固定回报率在15%。这项承诺加重了自来水公司的运营负担。为使大场水厂顺利移交中方,上海市水务资产公司将一次性付清英方费用,包括剩余15年的建设补偿金,预计将达到数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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