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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立完善基本劳动保障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 07:25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报讯 记者叶紫报道:《劳动法》1994年7月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至今已有10年。《劳动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先后制订和修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配套行政法规。围绕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3大目标任务,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工资支付标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项基本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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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表示,当前中国处于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过程中,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劳动保障工作,使《劳动法》的贯彻实施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一是部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不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二是部分非公有制、中小型用人单位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三是部分改制改组和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欠缴社会保险费。改组改制操作程序不规范、不透明,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职工的意见。

  据悉,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重点推进在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农民工中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狠抓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使依法应当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全部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推进就业援助制度化,帮助困难人员再就业;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环境,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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