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破题“国有独资公司”去留存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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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 10:30 经济观察报 | ||||||||||
-本报记者 程明霞 北京报道 自十年前实行之初就开始酝酿、并于三年前首次列入当年立法计划却最终无果的对现行《公司法》的新修草案,日前终于揭开面纱初次示人。记者获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已于7月5日将初步定稿的《公司法(修改草案)》下发给相关各方广泛征求意见,并要求各方在7月31日前将所有修改意见上报法制办。
“这首份征求意见稿在立法理念上、制度上,已经做了很多重大突破,但在一些始终复杂难言的问题上,各方的不同意见仍然非常激烈,”《公司法》修订起草小组专家组成员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告诉记者:“所以这份初稿还算不得成熟和确定,最终法制办要怎样折中、修订稿的最终面目会是什么样,还很难说。” 据相关人士介绍,这份广征意见的草案稿,经法制办收集整理此次意见进行修改后,还将在小范围内再一次征求意见,之后再做修改,草案最快可望于今年10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回归公司本位 大改还是小改? “现在起草小组的意见是,不要再提什么‘大改或小改’的概念,原则是‘根据当前的需要和可能进行必要的修改’。”赵旭东说。 7月5日下发的此份征求意见稿,共11章262条。较现行《公司法》增加了32条,涉及修改或增加内容的地方有400余处。 “修改和新增内容涉及面非常广、范围很宽,”赵旭东评价说,“在很多重大问题上,草案都吸收了一些公司法研究领域近年来的主流意见和最新经验。” 比如,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设公司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股东首次出资额度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缴足出资额的年限、审批的淡化和程序的简化,以及公司回购股份等等方面的规定与放宽限制,都显示了新修订的《公司法》有意促进和鼓励公司的投资发展的指导思想。 “修改草案体现出了这些价值倾向,”赵旭东认为,“我们新修订的《公司法》不仅要限制和规范公司的某些行为,同时也要体现积极促进公司发展、给公司更多充分开拓和发掘市场资源和前景的空间和自由度,这对我们经济的整体发展是很有益的。” 此外,赵旭东认为,在法人独立人格、关联交易以及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上,比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等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和权限调整,也将有助于解决我国的公司在内部管理上长期存在的问题、对于提高和改善我国的公司治理水平做了制度上的完善。 “公司治理的问题是《公司法》修订的‘重头戏’”,赵旭东说,“此次草案针对与此做了很多刻意的安排,至少从制度上补上了很多漏洞。” 对于此份修改草案值得肯定的这些重大突破,记者采访到的各方大都表达了基本一致的认同。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自去年《公司法》修订被列入立法规划至今,已经组织了多次针对于此的研讨会,该委员会张晓森主任亦认为,草案的许多突破都体现出正确的立法思路,非常值得肯定,但是在技术的安排和力度上还有许多有待斟酌的地方。 “比如‘揭开公司面纱’问题,”张晓森认为,“我们一些条文中体现了要‘揭开公司面纱’的考虑,但是究竟要怎么揭开、多大程度的揭开,我认为草案中还不够清晰和明确。” 张晓森说这些技术细节与语言表述细节上的含混之处,调整起来不会很困难,“但整部修改草案在整体结构安排上,还有很大的分歧难以解决,比如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这部分内容。” “国有独资公司”去留存疑 “目前争议最大的还是‘国有独资公司’这部分内容,两种意见都有,分歧比较大。”赵旭东介绍说,之前一直有强烈的呼声,认为应该将现行《公司法》当中单列的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部分去掉,但另一种强大的意见认为必须保留。 大部分国有企业面临的问题不是《公司法》修订想要着力解决的“改善公司治理水平”的问题,而是要至少先建立起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目前,由中央国资委直接监管的近190家企业中,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只有11家,其它都是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绝大多数没有建立董事会。这正是《公司法》修订中支撑独设“国有独资公司”一节的主要考虑。不久前,国资委刚刚选定7家中央企业在年内完成建立公司董事会的试点方案。 此份修改稿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最终作为草案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中独立的一节而保留,并增加了国资监管机构对其的管理方式、管理权限等内容。 “国有独资公司”一节中规定,关系国家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专门从事国有资产运营的公司,也可以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资监管机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职责,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删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资监管机构决定等内容。 “对此的主要意见就是认为,应该将‘国有独资公司’这一节与其之后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合并成一节做统一规定,同时淡化‘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两个概念。”张晓森解释说,因为一部市场经济的《公司法》是应该淡化公司的所有制出身而一视同仁的、公平竞争的,而“草案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这是一种出身歧视,它本质上也是独资公司。” 对“一人公司”歧视的同时,是对“国有企业”特殊对待。“《公司法》修改面临的一个首要难题就是如何处理好与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也就是说,要不要把国有企业单独列出的问题,”早在《公司法》修订工作小组还在组建中时,国务院法制办具体负责草案起草的姜天波就如此表示过,“这不仅仅是个技术难题,首先恐怕是个认识上的问题,而这个认识并不统一。” 虽然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最终保留了此节内容的独立,但是认识并未统一。据赵旭东介绍,“认为此节内容该去该留的两种观点仍然在争论,但我感觉,目前不应如此保留的观点居多些,但最终会怎么定还说不准,也许最终的确定稿与此相比会大相径庭。” “仅从改动的地方来看,可以算得上‘大改’了,但我认为这部修订稿在立法理念上仍然含混不清,”同为起草组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国有独资公司’是自始至终的难点与争议,要顾及目前国企改革的现状的话,就很不好解决。” 协调的麻烦 “这部法规还有个很大的问题是,它与《破产法》、《证券法》的修订工作没有充分的协调,完全是个单项法,这在具体事务中会很麻烦。比如,《公司法》中的关于‘公司重整’的规定,跟《破产法》中的‘重整’不是一个概念,这你以后怎么办呢?”李曙光强调。 这也是很多参与意见征求的专家的意见。张晓森说,“《公司法》与《证券法》、《破产法》同年修订,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好时机,应该抓住这样难得的机遇,让这些非常重要、又密切相关的法律的修订工作很好的衔接起来。”赵旭东也告诉记者,“《外商投资法》一直以来在现实中都与现行《公司法》有很多重复或冲突的地方,而这次的草案中这条竟然没动。” “《公司法》的尽快修订和出台之前已经喊了很久,今年再次列入立法规划大家都很激动,但是拿到这个(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后,很多人都说,还是别着急一定要什么时候出来吧,”张晓森律师说,“因为它需要耐心再斟酌、修改、完善的地方还非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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