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全国之最 养猪大王索赔7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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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 11:4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黄庆锋) 因为法院的违法扣押,四川著名“养猪大王”刘定国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本报曾作报道)。安县法院作出赔偿86万余元决定,创下国家赔偿全国之最。绵阳中院日前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金额却降到了52万余元。昨日,这起轰动全国的国家赔偿案再掀波澜:刘定国不服绵阳中院的赔偿决定,向省高院申诉,提出高达700万余元的国家赔偿金额。
刘定国是绵阳市安县秀水镇六一村人。上世纪80年代,刘定国成为闻名全国的“养猪大王”。1987年,刘创办了四川第一个民办养猪研究所———绵阳市养猪研究所。1988年,一家单位和刘的养猪研究所开始合作。1993年,双方产生纠纷,该单位向刘定国索要62万余元钱款。安县法院对养猪研究所饲料添加剂厂全部财产进行扣押。 1998年9月,安县法院下达裁定书:撤销1993年的查封裁定,解除查封。2003年5月,安县法院确认其扣押行为违法。一个月后,刘定国向安县法院提出国家赔偿。当年8月,安县法院作出赔偿86.16万元的裁定,创下了全国国家赔偿之最。但刘定国随即向绵阳中院申请国家赔偿。今年6月29日,绵阳中院作出决定:安县法院赔偿刘的研究所直接经济损失52万余元。 昨日,刘定国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寄出了国家赔偿申诉书,提出的赔偿金额依然是以前的700万余元!64岁的刘定国说:“赔多少钱已不重要,最重要的是找回公平!”刘定国告诉记者,“要是不经历这11年,我早就成为亿万富翁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