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讨可实施治安处罚 设“禁讨区”缺法律依据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 10:10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 崔霞) 设“禁讨区”对流浪者实施综合治理的办法在我市是否可行?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给人大代表的议案答复中获悉,深圳市政府于今年发布通告规定,在公共场所强讨强要的乞讨行为可以实施治安处罚,但设置“禁讨区”目前还没有法律依据。
建议繁华地段设“禁讨区” 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给城市发展、社会治安带来的新问题引起了部分市人大代表的关注,今年“两会”期间,刘粤生等10名市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在我市对流浪乞讨者实施综合治理的议案”,提出设立“禁讨区”。 设“禁讨区”尚无法律依据 市民政局在答复中指出,2004年1月,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依法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通告》,规定在公共场所强讨强要的乞讨行为可以实施治安处罚。对于给城市的交通、居民的出行、社会治安等带来负面影响,强讨恶要,死缠不放,借机行骗,阻塞交通,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流浪乞讨行为和流浪乞讨团伙,特别是对组织、唆使流浪乞讨的幕后操纵者,公安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但设置“禁讨区”则没有法律依据。 相关配套规定需尽快出台 市民政局指出,国务院、民政部和广东省都出台了相关救助管理的法规,建议利用深圳市人大拥有立法权的优势,尽快配套出台适合深圳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