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国资委原则同意“以股抵债”的试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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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 06:2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7月28日电 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27日称,为积极解决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证监会与国资委近期已认真研究了有关方面提出的采用“以股抵债”方式解决侵占问题的方案,原则同意进行“以股抵债”试点。 据新华网报道,中国证券市场中首家上市公司“以股抵债”的试点方案即将推出。
所谓“以股抵债”,是指上市公司以其控股股东“侵占”的资金作为对价,冲减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冲减的股份依法注销。“以股抵债”为缺乏现金清偿能力的控股股东解决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提供了现实选择的途径。 针对“以股抵债”试点工作,证监会和国资委制定了严格、有效的监管措施,遵循具备条件、方案成熟的先行试点原则,确定试点企业。目的是通过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完善“以股抵债”规则,使之成为解决历史形成的侵占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 根据上市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统计,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通过非经营性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大约为577亿元。 证监会、国资委有关负责人称,“以股抵债”试点是积极探索解决资本市场前进中的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一项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包括社会公众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方政府和媒体在内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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