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周刊》:上海306亩土地惊曝“四假”迷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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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 20:39 《商务周刊》杂志 | |||||||||
市场的不规范已经成了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 □记者 宁南 “多年前你买到的一件东西现在变得极其昂贵,这时卖主突然要求你按原价归还,原因是这件东西现在已成宝贝了,他要把它要回去。”上海泰瑞物业公司董事长周亚伦没有
周亚伦的身上已经看不出一家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了,一件灰蓝的旧外套,一个装满诉状和证据的硕大背包,遇见对自己案件稍有兴趣的人都要拽住滔滔不绝地讲述自己的冤屈。一年多的上访上告之路,他几乎背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与土地有关的法律,坚信自己现在的法学水准已经超过大学法学本科水平。 “我拿着政府批准的开发资格,开发306亩在建地产,目前价值8亿元,但竟然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在上海房地产热火朝天的2003年,被徐汇区人民法院伙同许多行政部门偷偷拍卖给了徐汇区政府下属的一家国有房地产公司。”周亚伦告诉记者,自己从北京到上海投资房地产10年多,在熬过了上海地产寒冬等来春暖花开的时候,不是被市场竞争淘汰出局,而是被某些行政、司法机关踢出了市场。说到动情之处,连说了两个“难以想象”。 难以想象的当然还包括《商务周刊》。本刊记者满腹狐疑地在房地产律师帮助下查阅了上百份证据和几十页的各种诉状,对周亚伦进行了7轮近28个小时的采访,仍然不敢相信这一切会是真的。 编辑部一致的意见是:无论证据如何充分、如何无懈可击,但案件发生在上海——中国执法环境最良好的土地上,必须将质疑进行到底。本刊记者为此从今年1月开始,三赴上海,进行了长达近半年的深入调查。最近记者获悉,全国人大已经专门就此案成立专案组,也于6月14日赴上海进行调查。 案由 周亚伦案件的复杂超出一般房地产律师的想象,因为许多关键因素都与上世纪90年代初中期上海房地产政策环境密切相关。而当时繁杂的背景,使得整个故事一开始就是一个巨大的迷宫。 1992年,原上海市上海县龙华乡华浦村委托乡政府下属的上海龙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将华浦村的龙吴路沙家浜306亩地块、约3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按照周的解释,这是当时计划体制下对国有土地不能出让的一种变通办法。 上海龙华房地产公司以“解决旧区改造动迁房源紧缺矛盾”的名义取得了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在1994年4月21日颁发的沪土(徐)字(94)第34号《上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就是这张土地证,最后成了整个案件的焦点。 此前的1992年12月20日,龙华公司与上海轻工住宅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已签订了《联建协议》,龙华公司以3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价取得了30%建筑物的所有权,轻工二分公司获得了70%的权益,龙华公司又把它的30%权益以8880多万的价格转让给了轻工二分公司。实质上就等于龙华公司把306亩土地开发的土地证卖了8880多万。 这时轻工二分公司又找到了周亚伦,与周的上海泰瑞物业公司在1993年5月12日签署了《联建合同》。轻工二分公司投入1亿元获得40%权益,上海泰瑞投入1.8亿元获得60%权益,与拥有306亩国有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就是那张土地证)的龙华公司联合开发动迁房建设。上海泰瑞主建其中的20万平方米建筑。 据周亚伦介绍,1995年3月1日和1995年9月5日,上海泰瑞又与轻工二分公司签署补充合同,将在建建筑中属于轻工二分公司的权益全部买断,上海泰瑞获得了这块地块上所有在建建筑物的权益。 周亚伦给记者提供的证据表明,当时所有合同、政府批文、土地和规划等行政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以及轻工二分公司拥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泰瑞公司拥有的建设施工许可证,都符合相关国家法律规定。虽然三方联建被1995年的《房地产法》所不允许,但因为合同签署于1993年,值《房地产法》颁布之前,属于合法有效。这一点,在泰瑞公司2001年发生的另外一起民事纠纷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承认该地块在建工程属于泰瑞公司。 随后的几年内,在周亚伦忙着盖房子的时候,发生了许多他“难以控制或者不知道”的事情。轻工二分公司总经理俞福忠早在1993年10月25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分局申请成立了一家由他控制的公司上海城南房地产公司。虽然联建合同是轻工二分公司与泰瑞公司签署的,但以后发生的一些补充合同或者其他业务往来,俞福忠一会儿写城南公司,括弧里写轻工二分公司;一会儿写轻工二分公司,括弧里写城南公司……周亚伦称自己“没有过多注意这个细节”,但这个看似不经意的混淆,为后面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重大的伏笔。 龙吴路沙家浜306亩地块属于无偿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土地法规定,1995年1月1日以后除了军事设施、医院学校等公用设施外,不再允许无偿划拨,使用土地要交纳土地出让金。1996年1月19日上海出台了国有划拨土地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通知后,很多房地产商为了偷逃土地出让金,其中一个惯用的办法就是篡改土地证上的用地单位名称。另外,一家房地产公司只有拥有土地证才能得到银行的贷款,也是篡改土地证的动力。 具体俞福忠是否也有上述动机且付之于行动,已经成了历史之谜。但最后的结果是出现了由上海市徐汇区土地规划局颁发的两张同一时间、同一文号、不同用地单位的沪土(徐)字(94)第34号《上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一张用地单位是上海龙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见下页图六),另一张用地单位是俞福忠控制的上海城南房地产公司(见下页图五),但记者看到的后一张许可证只是复印件,在调查中始终没有查到原件。真假“李逵”神不知鬼不觉隐蔽了近6年。 1996年年底,俞福忠因为另一案件受贿18万被判刑10年入狱。1999年4月29日,轻工二分公司注销。2002年4月30日,城南公司被吊销。 周亚伦和上海泰瑞在沙家浜兴建的这个华径小区工程,也因为遇到1998年开始的上海地产萧条,工地半停半建,成了烂尾楼。 假案? 2002年年中,周亚伦雇佣的在建工程队突然要求与上海泰瑞公司解除承建合同。自认没有发生违约行为的周亚伦被搞得莫名其妙。2002年10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审理他们之间的这起民事合同纠纷。 当周亚伦还连篇累牍地申诉自己的理由时,法官突然打断陈述说,你那块地都拍卖了,还履行什么合同。周追问怎么被拍卖了,法官不再回答。 周亚伦一头雾水。事后一查,在当月的《解放日报》上,周亚伦找到了一则联合拍卖公告,发现其实就在10月29日当天,他的在建工程连同土地的确被拍卖了。拍卖委托人是徐汇区人民法院,拍卖公司是以东方国际拍卖公司领衔的5家拍卖公司,拍卖中标人是上海市汇成房地产公司。 经过更细密的调查,周亚伦终于搞清楚了事情的原委。1998年,上虞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上海城南房地产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上虞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胜诉,根据(1997)徐民初字第4044、40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上海城南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时隔4年后,徐汇区人民法院突然以那张隐藏在徐汇区土地规划局土地证档案中标注为上海城南房地产公司的《上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为依据,认定龙吴路沙家浜华径小区地块及附着物属于上海城南房地产公司财产,强制进行拍卖执行。 那么,(1997)徐民初字第4044、404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到底是什么?其中涉及的财产数额有多大?记者竟然发现这份判决书成了“绝密”,法院坚决没有让记者看到。 最后,记者通过上虞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才得知,一共只有240万元的执行财产。而记者在联合拍卖公告中看到,被强制拍卖的土地共164亩,市值4-5亿元。也就是说,为了执行240万元财产强制拍卖了4-5个亿的资产。 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和《拍卖法》规定,土地不得作为拍卖标的。如果要进行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进行。而事实是,与法律打交道的徐汇区人民法院,却亲自主持把土地使用权给拍卖了。 另外一个令周亚伦哑然失笑的是,上海城南房地产公司实际上在2002年4月30日已经就被吊销了,徐汇区人民法院却在该公司没有被清算的前提下,强制进行了拍卖执行。 更令周震惊的事还在后面。2004年4月5日,周亚伦向记者出示了他从其他渠道得到的(1997)徐民初字第4044、404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徐汇区人民法院分别于1998年5月25日和6月5日下发4044和4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城南公司败诉。并在1998年9月8日,下发782和783号执行通知书,就240万诉讼标的,将城南公司拥有的已经诉讼保全的15套普陀区住宅房产进行了财产执行。 也就是说,这起涉及城南公司的财产纠纷早在4年前就已经了结了,但徐汇区人民法院在2002年10月又重新执行了一遍。 周亚伦旁听了2004年6月14日人大专案组抵达上海后对徐汇区人民法院的质询。他告诉记者:“人大专案组质问徐汇法院既然4044和4045号判决已经了结,为什么还要拍卖龙华地块?徐汇法院说城南还欠其他23个单位的钱。专案组反问,那这和本案又有什么关系?徐汇法院没话可说。” 周认为,为了达到目的,法院搞了一个“张冠李戴”式的司法操作,将4年前的一个已经有结果的判决私下重新进行了执行,是彻头彻尾的假案,“当然,这样一来,徐汇区人民法院也就不得不让4044、4045号民事判决书和782、783号执行通知书陷入见不得人的状态”。 假土地证? 案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两张同一时间、同一文号、不同用地单位的沪土(徐)字(94)第34号《上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到底谁真谁假?这涉及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决的合法性。 今年1月12日,记者来到上海市徐汇区土地规划管理局用地科,见到了一位张姓科长。当记者表明身份,刚掏出两张土地证时,她就问道,“是不是龙华土地证的事?许多人都在问。”记者请她分辨一下两张同一时间、同一文号、不同用地单位的土地证的真伪,她干脆地回答:“都是真的。” 那为什么会在同一时间用同一文号对同一地块向不同单位发放两张土地证?她回答说:“区政府让改的。”记者问是哪位区领导?她说不知道。 最后,她为记者搬出了当时的土地证档案。但记者没有找到上海城南房地产公司的那张土地证,只看到了上海龙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的那张。不过,在龙华的土地证下面有手写的几行字,“经区政府协调已同意将此地块调拨给原上海轻工住宅总公司第二分公司、现名上海城南房地产公司,有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特此证明。”落款是徐汇区规划土地局,时间是1996年2月14日,并盖有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土地管理局的公章。 那么,上海轻工住宅总公司第二分公司与上海城南房地产公司是不是同一个公司?在上海市工商管理局登记档案中,记者看到,轻工二分公司成立于1987年6月16日,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企业地址崂山东路571弄2号9楼,1999年4月29日注销。而上海城南成立于1993年10月25日,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地址浦东大道1695弄33号,2002年4月30日被吊销。 二者不但风马牛不相及,而且注册时间表明,在轻工二分公司与上海泰瑞签订联建合同时,上海城南房地产公司根本还没有出生。 周亚伦事后向记者又提供了两份证据——两张土地证存根复印件。上面可以清晰看到,龙华的土地证与存根一致。城南也有一张土地证存根,但签发时间是1996年2月29日。 也就是说,在1996年2月29日,徐汇区规划土地局为上海城南公司签发了一张1994年4月21日的土地证。 假拍卖? 此时的周亚伦还处在“被人卖了还不知道怎么卖的”的尴尬境地,甚至在执行他财产的司法机关面前连话都搭不上。走投无路之下他来到了拍卖中标者上海汇成房地产公司。 上海汇成房产经营公司是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骨干企业之一,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而上海汇成集团是一个以房地产业开发为龙头的综合性企业。汇成集团于2000年2月28日由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多元投资的有限公司,大股东是徐汇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周亚伦回忆,那天是2003年1月13日,汇成公司的一位姓邹的领导接待了他。周亚伦告诉这位公司领导,说自己的目的就是想知道自己是怎样被卖了的。邹没有正面回答,只是告诉周亚伦,地就别想着要回去了,现在就等着补偿吧,但也别想着投资都能拿回来。最后邹多余说了一句话,意思是这块地暂时还是周的,因为汇成公司还没有付钱呢。 周说自己听完以后大吃一惊。按照诉讼法规定,只要汇成公司还没付钱,周亚伦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案外执行异议申请,法院就必须对案件重新审理,自己开发的土地就还有救。否则,汇成公司将成为善意中标人,即使周亚伦胜诉也只能得到资金补偿而不是土地。次日他就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周没有想到这一天——2003年1月14日——成了整个案件的分水岭。 周亚伦也感觉到徐汇区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拍卖可能是一场假拍卖,周开始回头调查2002年10月29日发生的这场联合拍卖。记者拿到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书,清晰地看到是由上海东方国际拍卖公司、上海公益拍卖公司、上海青莲阁拍卖公司、上海长城拍卖公司和上海华夏拍卖公司联合拍卖,而拍卖标的不设保留价。 价值4-5亿元的土地拍卖竟然在拍卖前没有进行评估,这显然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为此记者质询徐汇区法院,得到了一张信纸上手写的所谓标价书:“龙吴路地块起拍价为壹亿零捌佰万元整(10800万元整)”,落款是徐汇法院,没有公章,没有负责人签名。即徐汇区法院自己把它评估为1.08亿元。这个价格的依据是什么也没有解释。只是记者知道,该地块1993年的价格为每亩62万元,2002年的市场价格为每亩200万元,而这次拍卖价格只有每亩35万元。 更没想到这场拍卖的疑点才刚刚开始。上海东方国际拍卖公司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上注明拍卖发生在2002年10月28日,汇成公司中标后的契税完税证和契税纳税申请表上也都注明拍卖发生在2002年10月28日。但徐汇区人民法院登出的联合拍卖公告上确定的拍卖时间和汇成公司竞标前的意向竞买申请登记表填写时间却是2002年10月29日。公告说是29日拍卖,但前一天就拍卖完了。这又严重违反国家工商管理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合法的土地拍卖,竞标人必须达到3家。而参加此次拍卖的公司加上汇成公司,正好是3家。但拍卖记录上显示,整个拍卖只进行了一次竞价,汇成公司一提出1.14亿元就竞标成功。事后周亚伦调查,他称另外两家公司——徐汇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和上海双晟置业公司向他承认“自己是陪标的”。 记者又找到了主持整个拍卖活动的上海东方国际拍卖公司副总经理徐建中,但他告诉记者:“整个过程没有问题。拍卖是经过多次交易后,汇成才竞标成功。”他形容当时竞标情形非常激烈。 记者询问为什么公告29日拍卖,竞标成交却发生在28日?徐愣了一下,一会儿告诉记者这是笔误,“之所以写成28日,是一个做记录的小年青的笔误,当时我们也没有发现。”那为什么中标3个月后契税完税证上也是28日,他说是一误再误。 记者又询问地块拍卖为什么不设标的,有没有进行评估,徐建中没有直接回答,只是反复讲:“(整个拍卖)徐汇区法院的法官从头到尾一直在场,是在法院的指导下完成的。如果有问题,5家(拍卖公司)一块负责。” 同时,周亚伦还了解到另外一件“操纵拍卖”的奇事。“拍卖前徐汇区法院要求徐汇区规划局重新调整拍卖土地的规划。2002年9月28日,规划局发出‘徐规业(2002)152号文’,将整个华径小区306亩应有的绿地、公建配套设施都归在要拍卖的164亩土地上,并作为拍卖公告的内容,提高拍受者开发成本,使人感觉无利可图,而且必然亏本,吓退其他有投拍意向者。”周认为这也是为什么汇成公司可以成功竞标的关键原因。 记者向徐汇区规划局索要这份文件,被拒绝。同时记者针对该事提出质疑,一位拒绝透露身份的办公室主管官员表示无可奉告。 假钱? 既然拍卖结束两个半月后,2003年1月13日汇成公司承认自己还没有付款,那么2002年12月11日上海东方拍卖公司交给徐汇区法院结账单上汇成公司的1.14亿元来自何方?是真是假? 周亚伦调查取证的结论是:“上海汇成公司在拍得我公司开发的土地、房产前后,向拍卖行、法院开具的用于缴付拍卖款的金额为1亿多元的银行贷记凭证是空票,是虚假的金融票据,仅进行纸面空转。但是拍卖公司和法院却配合出具了拍卖款已到位的确认书,以证明拍卖有效,让上海汇成房产经营公司一文不付而取得了拍卖标的物。” 在得到的许多金融假票据证据中,他还发现陪标公司也出具了虚假金融票据。徐汇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在“陪绑”中交付的2000万元拍卖保证金,周亚伦在银行票据中心的查证表明是假的。今年1月15日,记者拿着该公司的意向竞买申请登记表,就票号为AA797416的本票向徐汇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代理人徐刚查验该本票存根。徐刚拒绝出示,并坚决认为是真的,理由是“只要东方拍卖收下这就是真的”。 在周亚伦看来,伪造才刚刚开始。“徐汇区法院看到我的案外申诉,又得知汇成公司说漏了嘴,就紧张了。马上要求汇成公司赶快还钱。为了不与2002年12月11日法院的到款确认书冲突,必须将钱到账时间定到2002年12月11日以前。怎么办?只好又一次篡改票据到账时间,伪造金融票据。”周亚伦说,结果就是分别在开户银行支行的电脑记录上进行时间篡改,“但你在一家银行篡改记录,却篡改不了整个上海市人民银行票据中心的记录”。周亚伦向记者展示了查证到的证据。 为了验证是否真实,记者来到其中的一家开户行上海银行总行,请求验证真伪。该行宣传处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记者,并请出了该行会计结算部经理。这位经理看了半天证据,说:“章子是真的,但内容不能确认。”他认为确认真伪很简单,要拿到里面去核对一下,让记者稍等。 但等了半个小时,这位经理一直没有出来。最后宣传处工作人员从里面拿回了证据,满脸歉意地告诉记者:“不行。”理由有三:一,要证不齐全,希望是原件;二,可以查询是否真实,但涉及保护开户人信息隐私,不能公开;三,通过司法程序才可以介入。 记者又找到了当事人汇成公司,希望就票据和篡改记录一事得到解释。该公司拒绝接待,也不发表意见,而且告之其领导已经出去了,“到外面开会去了”。 目前已有银行系统人士建议周亚伦进行举报,理由是“这涉及上亿元金融票据的伪造,说成建国后最大的金融票据伪造案一点也不夸张”。 徐汇区人民法院“出场” 周亚伦一年多来背着材料忙于调查取证进行诉讼。但徐汇区人民法院也没有闲着,甚至更忙。看到2003年1月14日周的案外申诉后,徐汇区人民法院加紧了将事实既定的步伐。 2003年1月9日(周亚伦另有证据证明此时间属于徐汇区法院倒签时间),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天之内连续发出两张裁定书和四张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和上海市徐汇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分别将上海城南公司名下沪土用(徐)字(94)第34号《上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沪徐规建(94)24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户至上海汇成房地产经营公司名下。 这实际上已意味着将306亩地块全部划归给汇成公司,而不是那场拍卖所标的的164亩。即便是汇成公司拿的钱没有争议和疑问,1.14亿元拍卖到了价值8亿元的土地,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汇成公司表现出的慷慨也令人震惊。 对于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管理局和上海市徐汇区城市规划管理局,表现出了异乎寻常的态度。 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管理局没有满足徐汇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周亚伦认为,这显然是因为徐汇区房地产管理局对那张上海城南公司名下的《上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底细再清楚不过。“而上海市徐汇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也应该清楚,被拍卖地块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属于上海轻工二分公司的,与上海城南公司是牛头不对马嘴。”周认为,如果将其过户,就等于对同一地块发放两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 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市徐汇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在2003年3月12日发出了徐规业(2003)23号文件,原则同意将沪徐规建(94)24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调整为上海汇成房地产经营公司。但又注释了一条,写明该证建设单位是上海轻工二分公司,并注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换发,由本函替代”。周亚伦质询了徐汇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一位主管副局长,“他们的答复是:‘我们当初不同意,我们提供的只是业务函,不是文件’。” 最后,周亚伦在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看到了以汇成公司为用地单位的土地证。交易中心的解释是建筑物被拍卖,土地也随之过户,所以核发上海市房地产黄证。在登记审核表上注明使用权来源为划拨,而不是拍卖。 既然没有通过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管理局,周亚伦怀疑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非法颁发了土地证。他强调,事实上,通过土地交易中心非法颁发土地证,也是当前国内土地证造假的一个主要来源。 事情闹到这个地步,徐汇区人民法院一位陈姓副庭长2003年2月14日找周亚伦谈话,口头告诉周不接受他的案外异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查,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只有确认异议不成立后,才能继续执行。周亚伦因此当即反驳说:“你不接受就是违法。”他告诉记者,这位副庭长当时的回答是“最高院有解释,我有对策,我就不审查”。周告诉记者,事后徐汇区人民法院继续找周谈话,力劝周停止申诉,等待接受补偿。 周没有同意,继续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要首先确定周亚伦是否具有上诉主体人资格。今年2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告诉周亚伦,案件涉及的土地证属于上海城南房地产公司,而与周亚伦有案情关系的是上海龙华房地产公司的土地证,确认周亚伦与本案无关,没有主体资格,不予接受。 “说那张假土地证与我没有关系,我只与真土地证有关系,所以不接受?”周亚伦认为这个解释荒唐透顶。 今年1月13日,记者也找到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直接参与该案的法官李铭。这位法官一搞清记者的来意后,就拒绝回答提问,表情激动,告诉记者:“我只管执行,其他我什么也不知道。现在案件材料已经送到最高人民法院了,要问你去找高院。” 记者又找到了一位办公室领导,希望能够查阅该民事案件的案卷。记者简单向他陈述了案情后,他认为“不可能这样糊涂啊”。随后他出去询问,20分钟后回来告诉记者,全部案卷已经移送最高院,他们已经不方便解释了。 周亚伦认为一个有意思的插曲是,6月14日面对人大专案组的质询,徐汇区人民法院说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个土地证(城南的那张)”,专案组反问“那你怎么敢下裁定书?”,徐汇法院又是哑然。 哪里伸出的大手? 在整个采访调查中,记者心中的一个巨大疑问是,为什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如此前赴后继地为汇成房地产公司大开方便之门,民事裁定书一张张地发,甚至到了不顾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地步?而且一些土地管理部门的公务人员也积极配合,频发红头文件力促成功? 周亚伦告诉记者,他后来从要与他解除合同的建筑工程队处了解到,在2001年8月至9月的某个时间,汇成公司一位副总和徐汇区建委在工地上进行过调查,告诉工程队这块地要被拍卖了,劝工程队赶快解除合同。 这提醒周亚伦开始从内部打听背景。他说,据内部人向他透露,事实上早在2002年6月份的一次工作会议上,徐汇区政府已经决定对龙吴路沙家浜306亩地块重新规划。周亚伦获悉,在完成拍卖后的2002年12月15日,区政府曾联合土地局、规划局、龙华乡、建委等12家单位专门针对该地块开发进行座谈。最后主要形成三点决定,其一,按照1998年487号文,免除上海汇成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出让金为零;其二,减轻其大市政配套费至95元/平方米;其三,作为市重大工程动迁项目,提供公益房为政府解决市政建设用地困难。 记者也在工地上遇见了一些前去看房的居民,打听得知他们主要来自于徐汇区东安三村的拆迁户,他们现在住的地方已经准备由香港人投资建设南洋模范基地。 周亚伦为记者叙述了更深的背景。2001年左右,为了解决烂尾楼问题,“某些司法部门抓了一批有烂尾楼产权的企业家,而后尽力找他们的问题,无论是否与房产有关,只要有问题就查办,而后让他们走人”。周亚伦自己就曾被审查过,看到有关自己的案卷一寸多厚。他认为自己幸亏没有问题,否则早就被赶走了。 随着上海房地产市场逐渐火暴,2003年徐汇区专门成立了徐汇区烂尾楼清理小组,让司法系统介入进行清理。 但周亚伦最后还是没有躲过这一劫。麻烦的是,周是如此得软硬不吃,不但没有吓跑、拿点补偿走人,反而走上了状告的道路。 “徐汇区法院原以为一张假土地证神不知、鬼不觉地就可以在背后将一切搞定,却没有想到我的出现打乱了他们的全部计划。最后只好为那张假土地证圆谎,一个谎需要两个谎圆,两个谎就需要无数的谎圆,圆来圆去把他们圆了进去。”周亚伦告诉记者,“现在法院对我的案件1年多来都不敢开庭,希望把我挡在法庭外面。” 于是,周亚伦向徐汇区检察院进行实名举报,“得到的回答是:‘区领导共同研究的,违法不犯罪,没有证据区领导拿了好处费’。” 现在,周亚伦在上海还有许多投资,他说的一句令人难忘的话是:“我仍然还会在上海投资。无论怎样,上海依然还是目前为止中国法治环境最好的投资圣地。”他相信上海市政府对个别人这种影响上海发展声誉的个别案件会给予公正的处理。 在记者最后结束这场艰难采访的时候,得到了两个消息:其一,上海市轻工房地产总公司发来书面证明,上海城南房地产公司与上海轻工住宅第二分公司根本毫无关系,而且,“上海轻工房地产总公司从未同意将原上海轻工住宅第二分公司的任何资产、财产(含在建项目)无偿转让给上海城南房地产公司及任何第三人”。 其二,全国人大专案组已经结束在上海的调查,记者得知,人大专案组在上海举行的听证会上,已确认城南公司拥有的那张土地证系伪造,由此周亚伦反映的系列案情可以基本确认,上海市主管单位对此高度重视,并已积极展开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