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抱团抵挡商务部修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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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 10:56 法人 | |||||||||
如果让新管理办法实行,那么典当企业就可能没有活路。为了自身利益,典当行以企业联盟的方式试图影响修法的方向 - 文/本刊特约记者 李 明 随着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强,很多从银行贷款困难的企业都把目光投向了典当行。一
但是这种举杯相庆的喜悦还没有持续多久,商务部即将出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就给他们头上泼了一瓢凉水,让这些典当行的老总们两眼发黑。 商务部“暗里”修法 4月22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在杭州召开典当行内部监管会议,讨论对原国家经贸委2001年8月8日颁布的《典当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全国商务系统负责典当行监管的官员们参加了这次会议。而典当行业的绝大多数从业者却对《典当行管理办法》即将修改以及如何修改一无所知。颇具戏剧性的是,参加这次内部会议的天津市典当业协会的负责人翟总本身就是一家典当行的老总,他及时把这个消息传递给典当业的同行,事前蒙在鼓里的各地典当行业负责人方知即将修改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将严重不利于典当行发展。 5月3日,全国各地的典当行负责人聚集石家庄,连续三天开会商讨对策。会后,东北十家典当行负责人按捺不住给温家宝总理写信,也有一些典当行业负责人给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写信,表达他们对商务部拟修订的《典当行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不满,认为这是不给典当行活路。 “这次修法征求意见不是向企业征求,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征求。幸好翟总潜入了杭州会议,向大家通报最新情况。”一位典当行业资深人士这样评价道。 看到了全国各地典当行的强烈反应后,商务部市场建设司于5月13日在京召开了典当企业征求意见座谈会,把一些典当行的老总请去征求意见。在这次征求意见座谈会上,各典当行的负责人才看到了拟修改的《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一稿。在他们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之后,6月中旬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又草拟了《典当业管理办法》第二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表示要近期定稿出台。 6月18日,北京市各主要典当行的负责人、北京市商务局的有关领导以及典当业研究专家聚集在一起,就征求意见稿商讨对策。此前,其他地区的一些典当行业协会已经举行了类似的会议商讨对策。 历史在此时出现了惊人的相似。 1996年4月3日,央行颁布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出台的时候,也没有很好地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因此《暂行办法》一出台,在全国的典当业引起了轩然大波。 当时就有典当行的负责人给国家领导人写信反映情况,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重视。随后国务院相关部门指令央行非银司收集各方意见,上报到国务院。国务院秘书二局在1996年9月26日批示,要求央行在实践中进行变通并继续调查研究。当时的朱 基副总理对此也作了批示。在这种情况下,央行从1996年到2001年花了五年的时间开了几十个座谈会,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其间2000年6月25日,典当行业的监管职责从中国人民银行转到了国家经贸委。2001年8月8日,国家经贸委发布22号令,《典当行管理办法》公布并施行。这个《管理办法》基本上是在央行5年调研基础上出台的办法。 虽然典当行归国家经贸委管理以后不再具备金融机构的资格,但是绝大多数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一个促进典当行业发展的好办法。近三年,典当行迅猛的发展说明了这个问题。国家经贸委撤销后,典当行划归新组建的商务部管理。典当行业期待着更快地出台一个更好的管理办法。 但是典当行的老总们在5月13日看到第一稿后大吃一惊:“我们期望看到一个更加有利的办法出台,没有想到改革这么多年,我们实际看到的却是一个大大的倒退。这个新的办法一旦出台,对行业发展是大大不利的。”前来参加6月18日北京会议的几位典当行负责人告诉《法人》。 新旧法对比 为什么这一次商务部修订《典当行管理办法》会引起如此轩然大波? 用北京某典当行一位负责人的话讲:“整个征求意见稿,不说其漏洞百出的规定和违反法律的无效条文,就其总体而言,这是典当行立法史上的一次倒退。其实施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北京中天典当行行长郎颖认为,这次修订《典当行管理办法》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立法的依据、程序和原则:立法没有法律依据;修法没有必要;修法程序违反《立法法》要求。 第二,与《行政许可法》、《公司法》、《担保法》不符或者抵触之处很多。 第三,对典当行而言,征求意见稿表现出对企业经营干预过多,束缚企业发展,限制企业自主经营;条文前后矛盾或者规定不当,企业无所适从;与当前经济改革方向、政府机构改革方针不符。 真正让各位典当行的老总反应强烈的是《典当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典当行管理办法》相比,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费率收取方面的规定都更加不利于典当行,而这些正是典当行赖以生存的根本。 首先,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典当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就提高了进入典当行业的门槛,这一方面意味着新的投资者进入典当行业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原有的典当行将由于不能达到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而被迫退出。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但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或者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原《典当行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盈利高于全国和本省(区市)平均水平。原《典当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营运资金。而原《典当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只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其次,征求意见稿对于典当行的经营业务做出了限制,这无形中使典当行失去了一部分业务来源。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不含在建工程)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而原《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国家经贸委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最后,征求意见稿对典当当金利率的浮动范围作出限制,并降低了典当综合费率标准,这对于典当行来说,无疑是釜底抽薪。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一年起法定贷款利率与浮动范围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法定贷款利率的50%。原《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规定,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36‰。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30‰。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原《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30‰。 “如果真的按照这个征求意见稿执行,典当行就没有了活路。”几位典当行的负责人都这样对《法人》说。 两害相权取其轻 全国典当拍卖教材编委会主任、北京华融天成典当研究中心主任李沙教授是典当行业研究的权威,自从1984年12月中国出现第一家典当行开始,他就一直从事相关方向的研究。他认为典当这个行业确实是一个做不大的行业,但既然要从事这个行业就要维护行业利益。征求意见稿出来以后,他到了很多地方,参加了很多相关的座谈会。对于当前典当业面临的状况,他认为这是典当行在中国恢复以来,遇到的第二次发展危机。第一次危机是指1996年央行非银司出台《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李沙认为,在这场游戏过程当中,只能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没有别的办法。 李沙提出两个底线: 第一是费率不能降低,其他都好说。“至于这个管理办法与其他法的矛盾,引用没引用什么法都无所谓,最根本一点保住典当行实际利益。保证我们能挣钱,能挣和过去一样多的钱,这是我们惟一的目的。” 第二,要想保住费率,就要保住经营范围。“保住经营范围,凡是和国家经贸委的管理办法有冲突的,我们都要反对。我认为,费率要保住,经营范围要保住,其他的都好商量。” 北京华夏典当行副总经理郭金山也赞同李沙的看法。他认为,不可能通过某一个典当行、某一个典当行业协会推翻这个管理办法。他承认这个管理办法确实存在众多瑕疵。但是他也认识到这些瑕疵又不可能通过典当行的讨论和建议让监管部门彻底改掉。“我认为,对商务部某些领导提出我们的意见,就某些具体条款提出我们的修改意见,是为了保住我们典当行的发展和我们典当行的利益。对典当行发展不利的几个主要瑕疵和问题解决了就可以了。” 对于东北十家典当行给温家宝总理写信的做法,李沙认为这是必要的,而且很重要。1996年的时候就是因为有人写信转给了李岚清副总理,又转到了主管金融的朱副总理手中,结果问题就解决了。温家宝总理1998年以后是中央金融工委书记,主管金融的副总理,他对典当业非常了解。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交出典当行,他第一个画的圈。 “如果一定要出台,强制出台,我们还要做准备。我们可以要求更换一些监管人员。监管机构是不可能换的,但可以换上一些对我们典当行业有感情的,希望典当行业和其他行业共同发展的,对国外行业有所了解的人员。这样的人当我们的婆婆,我们是欢迎的。”李沙建议。 目前,整个典当行业正在焦灼地等待着他们呼吁的最终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