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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达车兜风筝线割伤路人 放风筝人承担70%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 04:23 北京娱乐信报

  正往家走的王小姐遭遇“飞来横祸”,一根被汽车缠住的风筝线将她挂倒剐伤。经朝阳区化工路医院诊断,王小姐为“左右前臂外侧割伤,背部划伤”。

  近日,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一审判决:放风筝的南某承担70%的责任,捷达车司机陆女士承担30%的责任。两被告共赔偿王小姐2309元,并向王小姐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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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该判决结果,王小姐称自己并不满意,“目前正考虑上诉事宜”。

  王小姐索赔1万元

  今年5月13日下午5时30分左右,王小姐路过朝阳公园旁的郡王府正门时,还没来得及看清眼前出现什么东西,就突然摔倒在地。仔细一看,王小姐发现自己的两只胳膊和腰上,竟缠绕着好几圈白色风筝线,衣服和挎包也已被勒破。王小姐感觉胳膊和腰火辣辣地疼。环顾四周,她发现不远处一中年男子和女司机正在一辆灰色捷达车前忙活。原来是一根长长的风筝线缠在了捷达车前挡风玻璃的雨刷器上,而她刚好被风筝线挂倒。

  王小姐找到放风筝的南某及捷达车司机陆女士要求对方赔偿,后经麦子店派出所调解也未达成一致意见。经朝阳区化工路医院诊断,王小姐为“左右前臂外侧割伤,背部划伤”。后王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南某和陆女士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0954.09元,并向自己赔礼道歉。

  法官“再现”事发过程

  7月13日,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当天上午11时多,法官带着原、被告双方到现场“重现”事发过程。后查明,陆女士称自己解风筝线时并未挂倒王小姐的说法不能成立。事发时,南某站在南侧停车地带,陆女士所开车辆的车速不低于每小时20公里。

  另经法院与朝阳交通支队咨询得知,按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速;设有限速标志的停车场,其限速通常为每小时5公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此处的“道路”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场所。

  二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南某在郡王府停车场放风筝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南某作为风筝和风筝线的管理、控制人,应对风筝及风筝线可能对他人造成的各种损害情形有所预见,并加以防范。因此他虽没有主观故意,但具有明显的主观过失。

  对于陆女士,法院认为其事发时的车速明显超过了停车场内的通常每小时5公里的限速。因此由于车速过快,不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王小姐损失的发生,其对此也存在一定主观过失。

  法院最后判决,南某和陆女士的行为对王小姐构成共同侵权,两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在二人内部,由于南某的主观过错较之陆女士更为明显,法院判决南某承担70%的责任,陆女士承担30%的责任。对此判决,王小姐告诉记者她并不满意,目前正考虑上诉事宜。

  ——信报记者 郭志霞 实习生 宋姗姗

  ——

  被告陈述

  放风筝人愿赔礼道歉

  南某在法庭上辩称,王小姐等陆女士将车开走后,才找他谈受伤之事。后在警察帮助下找到陆女士,他和陆女士就责任分配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他认为,是陆女士的车辆快速行驶将自己的风筝线挂绕到王小姐身上。他当时的注意力在风筝上,不可能预见这件事的发生。因此主观上没有过错,只同意赔礼道歉。

  女司机称与自己无关

  陆女士认为,其车上的雨刷器确实被南某的风筝线缠住,但其和南某在解风筝线时并未见到王小姐,也未将其挂倒。当时自己正常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车速应在每小时20公里,她不可能预见到南某的风筝线会突然落下。此外,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南某不得占用道路放风筝。因此,王小姐的损失与自己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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