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令签发 9月起营利性治沙有法可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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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 14:3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 (记者 王冬梅) 日前,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签发国家林业局令,颁布《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 营利性治沙活动是指不具有沙化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
—— 《办法》中规定,从事营利性治理国家所有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法律授权管理该沙化土地的主管部门或者该沙化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使用权;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尚未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但已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土地的承包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 《办法》中指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治理申请和有关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的申请,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治理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对提出营利性治沙活动申请涉及的沙化土地以及提交的有关文件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和调查,调查结果应予以公示。 —— 《办法》中规定,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公示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防沙治沙法的规定,享受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中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单位和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