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划定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禁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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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 12:1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划定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禁区,在四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不得对客户业务进行授信。 这四种情况分别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同样不得提供授信:项目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根据《指引》规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的9种行为将被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其他。 (据新华社 张建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