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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对局商务部 监管新规推迟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5日 12:22 《财经时报》

  业内对规定综合费率上限意见颇大;西部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市场准入会适当放宽,北京、上海等可能维持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稿拟定的准入标准

  本报见习记者 胡进之

  在北京的一家典当行,经营仍在有序进行,但经理心里却不平静。在他看来,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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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出台时间尚未确定,正在征求意见中的新《典当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很可能是典当这一有着千年历史的行业的兴衰转折点。

  知情人士透露,原定于6月出台的《办法》被再次推迟。原因是此前商务部对业界公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中,对典当行经营限制较严,大部分典当行担心按新《办法》操作,今后将“没办法经营”。

  据《财经时报》了解,《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稿对争议较大的准入门槛、综合费率等做了一定调整,对典当行经营的监管有所放宽。北京这家典当行的经理期望,尽可能通过典当协会向商务部进一步表达“新《办法》能更有利于典当行发展”的意愿。

  按照早先国家经贸委制定的有关文件,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最低限额500万元,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中分别修改为500万元和1000万元;开设分支机构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修改为2000万元;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营运资金从不少于300万元修改为500万元;等等。

  多项门槛的提高,加大了典当行经营的难度。武汉典当协会张国清认为,商务部此举明显是要加强监管。

  是否暴利

  2003年商务部曾发出《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的通知》,认为典当业发展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违规经营,扰乱正常经营秩序;少数典当行被不法分子利用,参与销赃洗钱活动;个别典当行非法集资,引发群体事件等。因此,商务部从市场准入和年审两方面加强了对典当行业的管理。

  上海典当协会会长吴贤达认为,典当业虽为非金融机构,但融资行业存在一些资金风险,如信用贷款。此外,由于典当行的特性,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比如非法集资、成为销赃渠道等。

  不过,身处一线的典当行认为,典当业更需要扶持。一位典当行的王经理告诉记者,除了与国外同业在数量、资产、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巨大差距,中国典当业的监管部门已经历了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和商务部三个部门,典当业的企业性质也一再变化。

  外界通常认为,典当行收取当金5%“费用太高”,并指其为“暴利行业”。“其实我们收取的费用45‰都是服务性质的费用,跟餐饮等服务行业相比不算很高,因为我们涉及仓储、文物鉴定等。因此,综合费率再往下降,没太大必要。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如果市场准入标准再提高,只能使地下钱庄更加猖獗。”王经理说。

  有关人士透露,《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稿中,综合费率比第一稿有所上升,一些西部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市场准入也会适当放宽;北京、上海等地区可能会维持第一稿中的市场准入标准。

  下限上限

  国外的典当行业通常由管理部门制定综合费率下限,以防止不正当竞争;同时不设定上限,将综合费率的高点交由市场决定。

  《财经时报》了解到,从《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稿看,日后正式出台的《办法》可能对典当行业综合费率制定上限。对此官方的解释是,中国典当业没有完全市场化的能力,为防止不合理收费,必须制定上限。

  清华大学研究经济法的金勇军先生认为,只有当某个行业存在垄断企业时,为防止出现垄断价格,政府部门才会制定相应政策规定价格上限。典当行不是垄断性组织,为何还有这种规定?

  业内对上限规定不解者居多。一位地方典当协会人士表示,虽然多年来一直有费率上限,但实际收费几乎没有高于这个上限的可能,“道理很简单,如果收费比别人的高,就不会有生意。制定上限的作用到底有多大?”

  业内人士认为,质押品大致分五类,将不同类的商品用相同标准去衡量不大合适,由市场竞争去决定费率比硬性规定可能合适得多。比如,由于汽车和古董所付出的成本和风险有很大差别,将它们用一个标准去衡量似乎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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