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五部门联手防范助学贷款违约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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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5日 10:28 《财经时报》 | ||||||||||
林洛 始于1999年的助学贷款,目前已进入还款期。而其高比例的违约率令中央政府和各商业银行始料不及。就其违约根源,在于国家对助学贷款的政策性要求与商业银行信贷的经营性要求的差别。对此,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对比前后的助学贷款政策,《通知》的最大特点在于提供了此类政策性贷款的市场化解决方案,特别强调了对信贷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如提出了必须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要求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补偿机制;加强政府对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等。并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方式、贷款年限、贷款行等做了重新调整。 中国是自1999年以来开办国家助学贷款的,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几年来,助学贷款业务从无到有,在全国铺开,特别是在2002年和2003年得到迅速发展。如仅中国工商银行,截止到2003年6月,已累计向71.7万学生发放了40.7亿元国家助学贷款,余额达37亿元。 但是,从2004年以来,助学贷款存在的很多问题逐步显现出来,许多地区的金融机构放慢了助学贷款的发放速度。原因是自2004年助学贷款进入还款期之后,贷款风险凸显。以大专院校较为集中的某城市为例,进入还款期的695名学生中,有307名违约,违约率高达44%。 产生这些问题最关键的原因就是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要求与商业银行经营所要遵循的安全、流动和效益性原则难以一致。贷款成本高、收益低,采取信用方式不需要担保、财政贴息,这一系列优惠政策都是刺激贷款需求的,缺乏对商业银行的有效激励措施,商业银行缺乏内在积极性。此外,部分大学生个人信用意识较差以及国家信用制度建设滞后,也制约了国家助学贷款发展。而当违约风险发生后,社会对失信行为没有制约和惩戒措施,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部分大学生之间的负面攀比效应。另外,目前社会就业难度增加,大学生就业后还款能力受限,以及高校方面相应管理措施有待加强等,都对此构成了一定影响。 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要求与商业化运作之间的冲突显性化,如寻找解决途径? 理解概念,是对有关问题进行建设性探讨的基础和前提。目前业内人士在理解“国家助学贷款”概念上,常常出现不同意见:或者以为是政策性贷款,或者以为是纯商业贷款。 把国家助学贷款理解为政策性贷款,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对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部门的确出台了较多的政策性要求。譬如,财政贴息、免营业税及所得税前核销坏账、不搞担保、利率不上浮、单独考核贷款资产质量、教育部门和银行对贷款共同进行管理等,都是事实上的最大化的政策性要求。但是,这些政策性要求,并没有改变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商业银行组织的信贷资金,即主要来源于居民储蓄存款这一基本事实,从而没有改变国家助学贷款是商业贷款,是需要归还的这一基本性质。 从实际情况看,国家助学贷款一直是央行信贷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严格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存在信贷政策的,但对于转轨期而言,则是必要的。如前不久,发改委、银监会等联合发文试图用信贷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调整行业授信总量、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等。再比如通过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工程解决就业问题,实施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等。但信贷政策执行结果如何,直接决定了不良资产的数量,前些年这方面的教训可谓深刻。因此新形势下,央行如何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和效果来实施信贷政策,面临新的挑战。 周小川行长前不久在部分地区调研时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助学贷款问题,多次做出重要批示。为此,人民银行要认真落实,深入研究。助学贷款的健康发展,应当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之上,可以广开思路,从组织结构、市场结构、利益机制等方面着手,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找出一条教育事业与金融事业共同繁荣,广大学子和金融机构都满意的道路。 笔者认为,理解周小川行长的意思应重在理解可持续发展机制,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从市场结构和利益机制方面着手等等。《通知》的出台,在很多方面就体现了这一思路。 改革的方向无疑是对的,但能否成功,依然需要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需要得力和科学的措施,需要得到市场的检验。比如风险补偿率如何确定?补偿率高,财政有困难;补偿率低,则有流标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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