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时评:谁让银监会“黑名单”失去了效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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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 21:06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7月22日电 (记者 高路) 审计署审计报告中公布的“华光案”中,冯明昌利用其控制的13家关联企业,累计从工商银行广东南海支行获得贷款74.21亿元,案发后,其中28.8亿元无法归还。如果仅从贷款损失这一点看,银行可以说是深受其害。但是,媒体披露的诸多问题显示,工商银行南海支行并不像善良的人们想象的那样属于无辜受害。 据媒体披露,银监会早在今年3月份曾向各家金融机构下发过一份“黑名单”,要求
银行是负责记录信贷资信状况的,按理说应该会十分重视信用“黑名单”。不仅如此,依记者这样外行的看法,就算没有这份“黑名单”,银行也不至于就稀里糊涂地任人骗贷。银行的人不说个个都该是金融专家,也该是金融内行。外行要骗内行谈何容易!关键问题在于内行是否愿意被骗。新华社记者对“华光案”的调查显示,早在2002年,“已经明知被‘套’的工行,选择了错上加错,走上了发放虚假贷款一途”。这或许正是“华光案”发生的根源。 以往发生的许多金融大案,责任并不仅仅是“黑名单”上的法人或自然人。同为信贷行为当事人的失信相对人——银行,在交易前对对方会否违约失信的可能性没有充分地预估,应该不无内省的必要。更重要的还不是在预估上的错漏,而是对信贷风险责任的无视、轻视、漠视。如果失信的相对人同时又掌有为失信行为归责的权柄,一旦酿成信贷损失能够轻易自保,不需要为信贷损失承担责任,那么,无视、轻视、漠视信贷风险责任就会成为一种必然现象。 再进一步,假如失职者不仅不用承担责任,反而还可以从中收获一定的短期效益,又会怎样呢?比如一些银行为了创造短期的高额业绩,无视对方违约的可能,有意识地简化程序、甚至串通作假,以推动巨额贷款完成,万一发生失信,毫无愧意地记一笔“黑名单”便可定案作结……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在为失信行为推波助澜。 一个“华光案”,引出了许多发人深省的问题,譬如类似的上了金融监管“黑名单”的企业已经有多少?应该有多少?还会有多少?“黑名单”的作用有多大?今年的审计报告提醒我们,仅仅关注“黑名单”是不够的,还要看记录和应用“黑名单”的银行内部是不是也有“黑手”。否则,不仅已有的“黑名单”起不了作用,而且“黑名单”会层出不穷。须知,国家要健康发展,信用“黑名单”越少越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