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导致粮价突然上涨?七部委联手整肃粮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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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 07:31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范利祥 上海报道 一向并不平静的粮食流通市场,再次因为突如其来的粮价上涨、民工粮(陈化粮)肆虐而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 7月16日,本报从安徽省粮食局获悉,近日,国务院七部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场整肃粮商的大幕由此拉开。 “如果不对粮食流通市场加大监管力度,将会有更大的粮食问题出现,甚至危及到粮食安全。”7月19日下午,南京财经大学经济研究中心粮食经济研究所所长李全根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非常担忧地表示。 改革后遗症? 安徽省粮食局人事处副处长汪为会告诉本报,按照国家规定,陈化粮的使用只能由粮库通过拍卖的方式卖给企业用来制造工业酒精和饲料。也就是说,陈化粮一般进入工业用粮领域,而不能流入口粮市场。 但据央视披露,如今,在工地、食品厂、酿酒厂等口粮市场,却发现了大量的陈化粮;而且,这些陈化粮有不少出自国有粮库。 陈化粮在口粮市场大量出现,无疑是一些不法商人为了牟取暴利所为。但李全根表示,形成陈化粮流通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留下的后遗症。 李全根介绍,1998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这对于保护粮农的利益,提高粮农种粮的积极性,起到了很大作用。但这项改革也产生了不少问题。由于收购时的保护价大多高于市场价,而按照“顺价销售”的规定,以保护价收购上来的粮食必须高于市场价销售,“但前几年粮食市场一直萎靡不振”,以致于大量粮食积压在国有粮库。 “粮权在国家,下面不敢‘动’(擅自销售),积压的粮食就从新粮变成陈粮,最后变为陈化粮。”李全根说,因此,陈化粮大多在国有粮库。 2003年6月,粮食收购市场开始实行“两放开”政策,即全面放开粮食收购价格,不再按“保护价”收购余粮,实行随行就市收购;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支持和鼓励包括个体粮商在内的各类经营者参与粮食收购和经营。 李全根教授认为,这项改革搞活了粮食流通市场,但“粮食放开后,对粮食市场的宏观管理尤其是对各种性质的粮商的监管措施没能跟上,以至于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尤其是‘质量安全’问题”。 整肃粮商 目前城镇从事粮食批发的主要是面粉、大米加工企业和粮食批发商;从事粮食零售的主要是连锁经营企业和集贸市场的个体工商户。 国务院七部委在联合通知中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的粮食批发、零售经营者(包括私营个体企业)的数量、经营主要粮食品种的数量、来源,批发和零售的渠道,批发零售经营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 通知要求,不仅要对各类所有制的粮食经营者一视同仁,而且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批发、零售和加工的经营者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最高或最低库存数量,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批发、零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库存等经营情况,并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各类粮食经营者的粮食购销存统计报告制度也在酝酿。 通知还特别指出,各级粮食、物价、工商部门要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对粮食经营者囤积居奇、造谣惑众、哄抬价格、短斤少两、扰乱市场等不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粮食的要依法取缔,维护粮食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无独有偶。七部委联合通知刚下发后不久,国家粮食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紧急出台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 这个粮食系统的“121号文件”对粮商的进入资格做了严格要求。如其中的第七条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安徽省粮食局一位官员透露,在6月3日的全国粮食局长会议上,国家粮食局局长聂振邦措辞严厉地指出,今年是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一年,更要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流通秩序。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健全粮食收购市场的准入制度,依法做好入市收购资格的审核工作。”聂振邦强调。 而针对目前的陈化粮问题,安徽省粮食局官员透露,作为产粮大省,该局已在全省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现有库存商品老粮进行一次质量检测。 “目的是具体核清陈化粮的数量,防止流入口粮市场。”该官员表示,“对于擅自处理陈化粮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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