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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交叉大检查收官 信托业分类监管渐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 08:11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李进 上海报道

  历时数月的信托业交叉检查终于进入收官阶段。

  日前,针对此前的检查结果,中国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文),该文件称,旨在“进一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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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在对信托行业进行摸底之后,此次46号文的下发被视为信托业即将进入分类管理阶段的前兆。

  交叉检查收官

  据了解,此次交叉检查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批包括上海五家信托公司、重庆国投中原信托等约15家公司,59家中剩余部分都被分在第二批检查行列中。到目前为止,首批接受检查的已经全部结束,第二批的绝大多数也已经撤场结束,只剩下对极个别的公司的检查还在收尾。

  上述人士告诉记者此次检查发现了不少问题,其中因为恶炒桂林旅游的庆泰信托和最近因为乳品信托计划出事的金新信托的问题已经昭然天下;另外还有几家存在着不少问题,但监管部门没有具体点名批评。

  需要指出的是,此次交叉检查的另一个目的是为不久之后信托行业即将实行的分类监管进行先期摸底工作;对此,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和银监会非银司司长高传捷在今年4月都曾表示对信托业即将实现分级别对待,避免以前“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的情形。

  在新下发的46号文中明确表示对于“使用信托财产向热点行业投融资的,要向委托人明示国家政策,进行特别信息披露,严格各项风险管理措施”。

  在业内人士看来,文件中的“热点行业”很大程度上是争对近一年来房地产信托迅猛的发展势头而来。去年6月出台的“121”文件加强了对房地产贷款的控制,要求房地产公司的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因为能够填补这部分资金缺口,房产信托迅速走红;今年4月,中央继续加强宏观调控,银根收紧,房地产开发商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资本金率上调至35%以上,房地产企业更加纷纷涌向信托融资。

  但信托专家邢成的看法与此不尽相同,“我觉得不应该特别指房地产,而应该是指包括房地产之内的一些投资过热的行业。”邢的另一个身份是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副所长,他同时参与此次银监会关于信托行业分级管理标准具体制定。

  另有消息称,监管部门正在着手制定一系列信托法规中,房产信托也将设立门槛,房地产公司也将必须拥有35%左右的自有资金后才可以向信托公司进行融资。

  3个10%

  对于参股上市公司,此次46号文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新设立的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有价证券集合信托计划和单独管理的资金信托中,1个信托计划“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集合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10%”;“同一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所有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有价证券投资信托,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最高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证券额的10%”(以下简称“三个10%”)。

  邢成认为“三个10%”对资本市场不会带来冲击。“尽管信托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代表着一种重要力量,但是这一两年来信托公司对证券市场投资的总体规模并不大,不足以给整个资本市场带来很大的影响。”在他看来,影响最多还是信托公司自身的业务结构和利润来源。

  在文件中明确表示“三个10%”的适用对象是“新设的”的信托计划,那么对于现实中已经存在的一些违规现象应当如何处理呢?

  中泰信托的一位部门经理的理解是,“对已经发生的这类问题我想不能够按照这个文件去处罚,但可以据此加以纠正和调整,不过具体还要看各地监管部门如何去理解和具体实施。”

  在解读46号文的过程中邢成特别指出,文件中将对于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单独列出来“可能和德隆事件存在着一定的关联”。

  他介绍说,这次德隆事件里一个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利用关联企业进行筹资,其中旗下的信托公司也扮演了重要角色。“信托公司背离了把委托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去保值增值的这个宗旨,而是变成了为关联企业融资的平台和链条。”

  文件明确表示“从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完善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托公司“对于同一借款人及其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于全部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异地销售与监管

  本月初,上海证监局发出《关于禁止推介或代销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通知》,证券公司在当地的营业部被要求停止代理推介或代销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

  由于信托公司无法设立分支机构,信托产品在通道上受到了较大的限制;但相关法规又并未规定信托产品不能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柜台进行异地销售,一些信托公司便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信托产品的异地销售。

  事实上,早在上海证监局下发禁令之前,上海银监局已经发出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代销异地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

  这一切似乎表明信托产品的异地销售问题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

  46号文第五条明确表示“按审慎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在邢成看来这并不理解为监管层默许异地信托业务的开展。“我认为目前在分类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异地业务应该是禁止的,文件中是指要对那部分擅自开展的异地的信托业务要加强监管。”

  据知情人士透露,“现在要想开展异地信托业务,必须要到两地的银监局去登记并获得许可,但监管部门是肯定不会批准的。”

  而《信托法》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王连洲则表示,“光是一味的完全禁止信托产品异地销售,不一定符合市场规律的要求,但鉴于一些信托公司异地销售信托产品出问题的教训,主要是完善一些必要的制度和规则,加强制度实施的科学监管和指导。行政禁止一些事情比较容易,但促进一项事业发展总是需要付出气力的。”

  据了解,按照2004年信托工作会议的说法,只有分到一类的信托公司才可有条件地逐步地放开异地业务。

  两个政策“擦边球”

  因为信托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使得一些信托在具体业务创新方面打一些政策的“擦边球”,监管层对于其中一些业务也采取静观其发展的默认态度。

  一位“中”字头的信托公司副总向记者表示,当下运用政策“擦边球”主要集中在通过转让财产信托受益权的名义行资金信托之实等方式上。

  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得到的解释是此种方式如果运用得当并无不可。

  一方面财产信托本身作为信托公司经营范围的主要业务之一本身没有任何问题,而关于设立财产信托之后进行受益权的转让在一法两规中是被允许的,只是对于转让方式和转让数量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特别是2003年和2004年初,一些信托公司做了不少这类业务,但并没有被当地的银监局禁止就是利用法律法规的这个模糊之处来做成的。

  但专家提醒先成立的财产信托必须是真实合法的信托财产,如果仅仅是一个虚构的空壳来进行受益权进行转让,则很明显是违背法规的。

  他同时向记者透露,在目前通过先成立财产信托,然后又无规模限制地进行受益权转让业务在各地银监局已经被暂停,原则上不予以审批。

  另外一种变通的手法是缘于关于资金信托不得超过200份的限制。目前的一些融资项目动辄过亿,而200份的上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募集资金的总额。

  这种“擦边球”的打法是多家信托投资公司发行不同的集合信托计划运用于同一法人。具体执行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之间通过交换各自的集合信托计划来协调实现增大募集资金量的目的。

  邢成认为在今后这种方式甚至可以成为信托公司合作的一种常见方式。“信托可以通过此种办法来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互补,通过业务上的战略合作有效地开展异地业务,这是一个有效的扩大资金信托的比较合规的途径。只是过去信托公司之间的横向的合作不是太多,大家都习惯于单打独斗。”

  分类监管时代

  无论是此前进行的交叉检查,还是刚刚下发的46号文,都是为即将到来的信托业分类监管做了准备。

  邢成认为,这次分类监管确实在监管思路和监管模式上有了比较重大调整,避免过去一个害群之马导致全行业都清理整顿的局面。

  据透露,目前关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评级标准的基本框架已经出来,但还没有最终定稿,有关监管部门正在完成论证和上报的程序,之后还需要经过一个对外公开给信托公司进行修改的程序。

  此前关于每个级别具体有多少家的说法被邢成否认,“标准还没有出来,怎么可以就已经分好了呢?”

  他同时透露了涉及到具体评级标准的几个重要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水平及效率、盈利能力和盈利模式、产品流动性、企业内控等治理结构,以及信息披露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他表示具体的考核内容已经是一个非常量化的标准,具体到每个指标都有一个分数,很客观。绝不会因为某一个公司看上去比较好,资产规模比较大就可以简单地获得第一级的资质。

  另外,邢成同时指出了现在信托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一些信托公司一味追求扩大集合资金信托的规模和数量。

  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全国发行了超过300个信托产品,其中资金信托产品就达到269个之多。“个别公司甚至是为弥补自身资金头寸的紧张,从而导致大量信托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非确定性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被不断推出。”

  一位监管部门的官员表示,46号文下发后,此次交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被制止。比如近期出现金新信托乳品信托的问题很明显是一个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封闭的信托资产帐户应该是独立的,即使信托公司自身破产这部分信托资产原则上是不会受到影响。而分类监管将有助于对那部分发现问题的公司进行集中严格管理。

  王连洲同时表示,分级管理中信托公司经过评级获得的资质,不应该是一劳永逸和一成不变的,而应该是动态的;对于信托公司的监管也要尽量从过多的行政干预让位于更多的发挥和依靠完善的法律制度、健全的内控机制、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以及依法科学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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