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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废止4项法规 外地人创业无障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 00:54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胡嘉莉深圳报道】

  记者日前从深圳有关部门了解到,深圳将4项法规废止,28项将进行修改。

  根据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前,应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数和招工地区。深圳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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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中的有关招工的核准规定,属于国家第一批审批制度改革已经取消的核准事项,因此应予删除。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对此,在此次法规清理中,对深圳市法规中设定的地方区域保护的行政许可规定也将予以删除。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规定:申请取得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最低学历或其他条件,小学教师应具备高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学历;中学教师应具备师范专业本科毕业学历;高等学校教师应具备研究生毕业学历等。这些条件,均比国家规定的条件高出了一个学历档次。依据《行政许可法》,深圳市将对该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今后在深圳市教师资格将适用国家的统一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已施行近十年。深圳法制局负责人表示,该条例设定的有关批发、零售、运输的许可内容,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不可以设行政许可的事项,也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应将其改为事后监督。将批发、零售、运输的许可证取消后,该条例只能保留生产许可,而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及酒类生产管理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流通领域对销售者的管理也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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