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光远:贪污贿赂腐败可能被认定“洗钱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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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 17:19 《财经时报》 | ||||||||||
人大常委会预工委法案室主任、《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俞光远接受《财经时报》专访时说,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洗钱罪仅有四种上游犯罪:贩毒、走私、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犯罪,范围明显过窄;将贪污、贿赂、腐败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本报记者 王长勇
“虽然本届人大关于《反洗钱法》的制定和出台还没有确定时间表,但这部法律亟需尽快出台。” 《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俞光远近日接受《财经时报》专访时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逐步与全球经济体系融合,走私、贩毒、偷税逃税、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活动也大量产生,洗钱活动在海内外日益猖獗。 《反洗钱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确定为一类项目,即为本届人大任期内需要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今年3月人代会结束不久,立法起草小组即宣告成立,意味着立法工作正式启动。起草工作小组由17个部门组成,人员分别来自人民银行、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 反洗钱工作涵盖预防、控制、侦查、打击等诸多方面,又涉及金融、财政、执法、司法等多个部门。目前中国除了人民银行、公安部、外汇管理局等之间已经形成初步合作,但尚未建立反洗钱协调机制,缺乏统一的信息收集与甄别机构。 《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的前期工作,主要是收集国内外反洗钱的相关资料,调查研究。今年3月下旬,工作小组赴重庆、武汉展开基层调研,四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各相关部门及学者的意见和建议;5月中旬,“反洗钱立法调研会”在北京召开,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分别介绍反洗钱的现状、存在问题和立法建议。 《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还参加了有关反洗钱国际研讨会;7月初,工作小组再次举行全体会议,研究草案框架结构等。 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法案室主任、《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俞光远接受了《财经时报》专访。 手法多,涉及面广 《财经时报》:随着经济活动趋于复杂,洗钱手段也花样翻新。目前洗钱活动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是什么? 俞光远:洗钱活动的主要特点,一是洗钱是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活动,一般都经过精心策划,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且每一步都有明确的目标、策略和报酬;二是洗钱针对特定资金或资产,几乎全部来源于各种严重犯罪所得,如走私、贩毒、偷税骗税、金融诈骗、贪污受贿等;三是洗钱活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目前,洗钱活动与上游犯罪逐步分离,同时与金融商品开始紧密结合,逐步发展成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对金融安全、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洗钱活动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现代洗钱活动更具专业化特征,如借用金融服务,利用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借用计算机技术等方式;一些专业人员,如金融从业人员、律师、会计师等也参与洗钱过程 。 《财经时报》:目前中国哪些部门具有反洗钱的权力和职责?反洗钱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俞光远: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在反洗钱预防、控制、侦查和打击工作中负有重要职责。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有关规定,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公安部主要负责制定侦查、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对策措施,组织、协调、指挥地方公安机关打击洗钱犯罪。同时,财政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在反洗钱国际合作中也承担相应的职责。 从立法调研和各部门反映的情况看,根据反洗钱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银行、公安、外汇管理等部门做了许多工作。各部门进行了大量反洗钱培训和宣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社会各界对反洗钱的认识;金融机构分别制定了本系统反洗钱制度和办法,陆续设立了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内控机构,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规定和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利用科技手段,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共享并筛选甄别,提高了信息核查质量;在反洗钱工作中,金融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得到了加强,使监管与打击形成了合力。 反洗钱工作既涉及到反洗钱的预防、控制、侦查、打击等许多方面,又涉及到金融、财经、执法、司法等许多部门,迫切需要建立起有效的反洗钱协调机制。 现行法律缺陷 《财经时报》:和中国反洗钱的现实需要相比,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哪些缺陷或不足? 俞光远:为了依法打击洗钱活动,多数国家构建了反洗钱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层次。中国仅在刑法中,对涉及四种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给予刑事打击做出规定,在部门规章中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做了规定,法律级次和法律效力较低。 反洗钱防范、监控工作涉及许多部门和行业,现行法律、法规只对部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做出了规定,对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彩票、拍卖、典当、租赁、贵金属交易等行业的反洗钱工作,特别是交易报告制度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目前,不法分子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内部不同账户或不同证券公司之间的交易,转移非法所得,通过证券交易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投资所得;也可以通过购买保险产品清洗“脏钱”。如果证券、保险等行业没有规范的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和交易报告制度,对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职责义务没有明确规定,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场所,影响全社会的反洗钱工作 。 《财经时报》:从目前国际公约和国际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看,怎样看待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俞光远:中国现行的刑法规定洗钱罪仅有四种上游犯罪,即贩毒、走私、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犯罪,范围明显过窄。洗钱犯罪是以其上游犯罪所得的存在为前提的,上游犯罪范围的宽窄,会直接影响洗钱犯罪对象的范围。 因此,应考虑将贪污、贿赂、腐败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从近几年司法实践看,贪污、贿赂、腐败犯罪有不断上升的势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这类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打击不力,尚未有效遏制。 目前,将几乎所有的严重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也要求将腐败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 中国反洗钱加强国际合作 在谈到中国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开展合作情况时,俞光远告诉《财经时报》,洗钱活动的跨国性质越来越明显,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是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的重要环节和必要条件。中国也在积极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与交流,有关部门在抓紧研究对策,力争早日加入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和亚太反洗钱小组(APG)。 目前,需要全面落实中国已加入国际公约的有关内容,履行条约义务;开展反洗钱国际情报交流,参与反洗钱信息网络和数据库的建设,与其他国家建立反洗钱情报交流机制;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国外司法部门打击洗钱犯罪的合作,开展对犯罪分子的引渡和对犯罪收益的追索等。 据了解,联合国安理会、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一些国际多边财经论坛等,都将反洗钱合作提到非常重要的地位。 □ 中国反洗钱现行法律法规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首次确定了清洗毒赃犯罪的刑法规范; 1997年3月14日制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增设了“洗钱罪”;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对刑法第191条进行了修改,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原则,即合法审讯原则、保密原则和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确立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四项主要制度,即“了解客户”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 □ 国际反洗钱组织 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 全称“打击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成立于1989年的西方七国首脑会议期间。FATF拥有29个成员国(或地区)和2个地区性组织,其主要职责是推动反洗钱国际合作,提供建议与对策,主要成果是《40条建议》,公布不合作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埃格蒙特集团 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40条建议》公布,一些国家逐步建立了反洗钱信息机构。1995年,一些反洗钱信息机构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埃格蒙特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埃格蒙特集团因此得名,并成为反洗钱信息机构的国际合作组织。 亚太反洗钱小组(APG) 1993年4月,FATF与英联邦秘书处在新加坡举行了第一次亚太地区反洗钱座谈会。1997年2月,在第四次亚太地区反洗钱座谈会上,亚太反洗钱小组正式成立。目前,APG拥有26个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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