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严控通往“避税天堂”之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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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 20:46 青年参考 | ||||||||||
香港《商报》 6月29日 中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已拟定完成,除实施内外资企业税率并轨及取消外商税收优惠政策外,并将对内地企业利用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国际避税地避税、外商通过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将于2005年3月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目前草案已经起草完毕,计划本月底提交国务院讨论,并将征询在内地投资的跨国公司及相关咨询机构的意见。 新法除统一内企与外企税制外,还将充实反避税方面的内容。中央财政部参与起草该法的一位官员透露,目前,内地企业的避税措施主要是利用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国际“避税天堂”进行避税。方法之一是到避税地注册离案公司,而后以外资身份回内地投资,以享受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另一种是内地企业把内地投资收入汇到避税地的注册公司,然后将这些收入算作投资汇回内地,并与原企业合资从而享受三资企业待遇。 该名官员指出,针对避税与反避税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有专章规定,新法将限制中国企业在国际避税地虚设外资机构,借以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 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避税也将有所控制。国际经合组织认为,企业权益资本(自有资本)与债务资本(借贷资本)的比例应为一比一;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但中国的现实是,外商投资企业为获取更多的利润,同时也为减低经营中权益资本风险,总会设法借入更多的债务资本,而不愿意投入较多的权益资本。资产负债率过高,一旦企业倒闭,就会使银行产生大量的不良贷款。 中国迄今对此没有任何限制性措施。财政部这位官员表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将规定,如果企业的自有资本率低于一定比例,其借入资本(主要是银行贷款)应付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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