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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企合作的桐乡现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 19:46 《法人》杂志

  为了要回5.11亿元的债权,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必须将桐乡市23个乡镇的资产经营总公司、10多个乡(镇)政府告上法庭。同样的案由,同一民事主体,同时分别起诉这么多单位,这样的案子在中国的确很少见,而案中错综复杂的各种关系更令这起诉讼值得关注

  沈小平从去年3月份开始,就一直在杭州和桐乡之间往来,目的只有一个:要回属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5.11亿元(截止到2004年4月30日,本息合计)债权。沈小平是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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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杭州办事处的副处长。

  “事实上,这些债权是中国农业银行桐乡市支行转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的。”沈小平告诉《法人》。

  也许沈小平并没有意识到,其现在所做的工作正触及到浙江银企合作中的一个“死结”。

  简单与复杂

  1997年10月至12月间,原桐乡市第二棉纺织厂(以下简称棉纺织厂)先后七次向中国农业银行桐乡市支行(以下简称桐乡市农行)借款,累计借款本金达1916.50万元。其中五笔计1268万元借款由桐乡市大麻镇资产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大麻资产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棉纺织厂和大麻资产公司均未按约偿还。1999年12月,借款人棉纺织厂依法宣告破产。

  2003年3月,桐乡市农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的同意规定,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大麻资产公司也确认了该债权的转移事项。

  2000年6月和2001年12月,大麻资产公司曾先后出具《担保函》称,其“自愿继续为该企业的贷款本金1268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2003年12月26日止。到了2003年12月,长城公司又对此在《浙江法制报》上进行了公告确权。但大麻资产公司至今仍未偿还上述债务。

  于是,2003年9月10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将桐乡市大麻镇资产经营总公司、桐乡市大麻镇人民政府、桐乡市财政局告上法庭。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0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

  本来看似关系简单的贷款纠纷,却在庭审中,原告长城公司杭州办事处和被告大麻资产公司、大麻镇政府及桐乡市财政局就资产公司的性质展开了激烈的论争。

  原告长城公司认为,大麻资产公司投资主体在名义上虽为镇农民代表会议,但实际投资主体和组建单位是大麻镇政府,因大麻镇政府未对大麻资产经营总公司投入注册资本,大麻资产公司本不能依法取得“公司法人”的资格和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民事权利能力。大麻镇政府作为实际开办单位出资不实,更应在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大麻资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被告大麻镇政府辩称,大麻资产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政府不能作为本案的第二被告。

  原告长城公司进一步举证,《关于大麻镇资产经营总公司登记注册的申请》由大麻镇政府盖章出具,《大麻镇资产经营总公司章程》也由大麻镇政府盖章出具。

  庭审中,被告大麻资产公司及大麻镇政府未提交证据。

  最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大麻资产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依工商登记及章程记载,投资者应为“大麻镇农民代表会议”,但无论是注册申请,还是公司章程上,均由被告大麻镇政府盖章,自始自终,没有出现过“大麻镇农民代表会议”的公章及相关资料,亦无任何证据表明该机构是否实际存在。

  故只能认定大麻资产公司的实际开办单位及投资主体系大麻镇政府。

  难收的应得债权

  2003年12月9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大麻资产公司归还原告长城公司借款本金1268万元及利息2067982.41元(计至2000年3月20日),被告大麻镇政府在被告大麻资产公司注册资本1588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大麻资产公司由于出资不实,又无其他经营,已几乎成为“空壳”,无法承担债务。赔偿的责任自然落在了大麻镇政府的头上,可是,大麻镇政府却始终认为其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

  官司是打赢了,但要债却不是那么容易。

  这一点,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的有关人员深有体会。他们对《法人》说:“我们跑了无数趟桐乡,起初地方政府最好的态度还有还款1000万元的。现在根本就不见人,不接电话,回答很是干脆:这是历史遗留问题,政府也没办法。”

  然而,长城公司在桐乡与大麻资产公司、大麻镇政府及市财政局的债务纠纷,还只是该公司在桐乡市众多债务纠纷当中的一个缩影而已。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副处长沈小平告诉《法人》:“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清理的贷款涉及桐乡市23个乡镇资产经营公司、67家贷款企业。目前已对乌镇资产公司、大麻镇资产公司、羔羊乡资产公司担保的6户企业进行了诉讼,涉及贷款5079.86万元。”

  也就是说,长城公司为了要回这5.11亿元的债权,必须分别将这23个乡镇的资产经营总公司和10多个乡(镇)政府告上法庭。期间,长城公司还将桐乡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但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而诉讼手段还只是讨债的第一步。

  镇政府的真正角色

  同样的案由,同一民事主体同时分别起诉23个资产经营公司、67家贷款企业和10多个乡(镇)政府,涉案金额高达5.11亿元。这样的案子在中国也很少见,而案中错综复杂的各种关系更令这起诉讼值得关注。

  本文仅以上文提及的“长城公司与大麻资产公司、大麻镇政府及桐乡市财政局的纠纷”一案为例进行分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了公民或自然人以外,只有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有权投资办企业。

  在庭审中,大麻镇政府辩称,大麻资产公司的开办单位是“镇农民代表会议”。那么,农民代表会议能否成为企业的投资主体呢?

  根据《法人》的调查,“大麻镇农民代表会议”不是经过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也非经过编委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或社团法人,更不是依照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免于登记的国家机关法人、政党、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法人,以及像村委会这样的群众自治组织法人。“镇农民代表会议”只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一次会议。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教授王素娟对《法人》说,如果是这样,“大麻镇农民代表会议”不可能具备任何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既然,“镇农民代表会议”难以成为资产经营公司的实际开办单位,那其真正的开办单位到底是谁呢?

  《法人》在调查中发现,《关于大麻镇资产经营总公司登记注册的申请》均是由大麻镇镇政府盖章出具,而《公司章程》落款处也是由镇政府盖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张世君对《法人》说,《公司法》是注重外观的。既然资产经营总公司的注册登记申请、章程等各种公司文件中的落款都是由大麻镇政府盖章,那就表明“农民代表会议”无实体内容。

  经查工商档案,《法人》发现,大麻镇资产经营总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左右,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88万元。《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上填写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为“大麻镇农民代表会议”。《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记注册的申请》等文件落款处,虽打印有“大麻镇农民代表会议”的字样,但却是由大麻镇政府盖章出具。

  长城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剑锋说,鉴于此,大麻镇政府才是大麻镇资产经营总公司中的实际投资主体和组建单位。

  注册资本质疑

  王素娟教授告诉《法人》,资产经营总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这是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先决条件。

  然而《法人》发现,大麻镇资产经营总公司却是由大麻镇政府以所谓“大麻镇农民代表会议”的名义独资设立的,明显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大麻镇资产经营总公司2001年度年检报告显示其股东以实物方式出资,但验资报告却既未载明投入资产清单,也未按《公司法》第74条规定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作价,更未转移相关财产权。由此,大麻镇政府显然未对总公司实际投入注册资本。

  在调查中,《法人》还发现,桐乡会计事务所(已破产)对大麻资产总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本身内容也证明其出资不实。该《验资报告》称:“贵公司下属企业共11户,1996年3月31日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726.70万元……故确认该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605.3万元。”

  郑剑锋律师说:“这一《验资报告》根本逻辑不通,不能作为证明其投入资金的证据。”他认为,大麻资产公司都还没有成立,哪来的11户下属企业呢?而且,即使存在11户企业了,但11户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又怎么可能变成大麻资产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或者注册资金呢?惟一的合理解释就是大麻资产公司是这11户企业合并而成。

  可是,工商档案又明确表明大麻资产公司是新设立的公司,而并不是11户企业合并组建起来的。因此,从《验资报告》所谓的注册资本来源中就可以清楚地表明,总公司成立时并没有任何注册资本到位。

  另一方面,大麻镇资产经营总公司2001年终的《资产负债表》更表明其注册资本并未到位。

  首先,该财务报表已经清楚地表明其实资本中只有“乡集体资本金”160万元。这里有一个悖论的地方是,资产经营总公司作为镇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其到位的注册资本应该全部体现为“乡集体资本金”。既然该报表明确实收的“乡集体资本金”只有160万元,那么镇集体投入的1588万元的注册资本从何而来?

  其次,该《资产负债表》还反映,大麻资产公司的“实收资本金”中包括个人资本金和法人资本金分别为899万元和1455万元。郑剑锋律师认为,既然总公司实由单一投资主体投资组建的,并没有其他个人或法人投资主体,怎么可能出现近900万元的个人资本金和1400多万元法人资本金呢?

  虚假验资?

  注资已经不实,而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在验资中还存在虚假验资的行为。

  郑剑锋律师说,根据国家工商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验资报告,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股东交纳出资情况;……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评估结果……等。第16条还规定:验资报告应当附以下有关文件……以实物出资的,附实物转让清单;以专利权出资的,附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附土地使用权证明;以非货币出资的,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及评估结果确认书或者股东、发起人认可证明……但桐乡会计事务所给大麻资产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并未达到这些要求。

  桐乡会计事务所的上级主管单位——桐乡市财政局则辩称,关于原桐乡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经营总公司的验资是否属于虚假验资,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合法的评判。

  郑剑锋律师反驳认为,本案的验资行为发生在1996年4月份,事实上当时的具体情况是,《注册会计法》已经颁布,国家工商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也已出台。而原桐乡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时既没有审验这些声明用以出资的资产是否真实存在,也没有审验投入资产清单及其价值评估状况,更没有审验其资产的实际投入,交付及权属过户登记状况。这无论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还是现行的法律规定,都是典型的虚假验资行为。

  有关专家在接受《法人》采访时表示,该案在理论上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或“撕开公司面纱”理论。但我国尚未引进这种理论,所以尽管实践当中这类现象很普遍,却很难解决。

  北方工业大学教授王素娟告诉《法人》,这种现象凸显了我国公司企业立法的缺陷。很多公司就是利用这种缺陷虚假注资,达到套取现金或得到贷款的目的。而国外很多国家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当出现虚假注资等问题时,否认其有限责任,追究其无限责任。

  中国社科院的张世君博士对《法人》说,如果出资人自成立开始就不实,可以追究其真正的出资人,让其承担“资本填补责任”。本案中,大麻镇政府成了真正的出资人,就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杂志系列文章:

  浙江逃废债死结

  “拉郎配”中的政府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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