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税改缘何推迟?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 12:20 瞭望东方周刊 | |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卢波 北京报道 导读:在目前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将向市场传递一种与紧缩政策相悖的信号,这或许是东北地区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延后的原因。 6月30日下午,沈阳市国税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向《瞭望东方周刊》证实,他们仍没有 收到任何有关增值税转型试点的正式文件或口头通知。据了解,其他东北税务部门也没有接到有关开展增值税转型试点的通知,这意味着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正式开展时间将继续押后。早在去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就已宣布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试点工作将在东北地区的8个行业率先推行。但试点工作正式展开的日期,却一再押后,从原定今年1月1日,再到7月1日,东北增值税改革试点一再推迟,令观察人士倍感意外。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年度折旧)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由于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将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称作“生产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的一种增值税。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调控导致税改减速 北京师范大学一位学者表示,原定的税改有明显的积极意义,他认为,在东北地区率先开展消费型增值税试点,节省固定资产投资成本,可引导资金投向。改革开放初期,沿海地区长期受到财税政策方面的照顾,先行了一步。现在需要国家财政利用转移支付手段对欠发达地区实行一定的补助。 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估测,按2003年的税基标准,东北地区完成增值税转型,总共减收约100亿元,按照75%归中央,25%归地方的分配原则。中央财政减收75亿,另外安排部分对地方财政减收的补偿,总体负担不过90亿元。相对于每年2万多亿的税收,这样的减收不算什么负担。这位学者提出,目前国债直接投资对东北支持力度已经减小,适时出台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予以支持,既有必要也有可能。 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的专家们一致认为,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是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税改方向,它的出台只是迟早问题,这个方向不会改变。只是对于推迟的原因,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指出,这次增值税改革的直接效果,是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由于允许企业抵扣新增机器设备进项税金,将刺激固定资产投资。在目前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出台此项政策,将给市场传递一种与紧缩政策相悖的信号,这或许是东北地区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延后的原因。 避免刺激“已经过热”的经济,是多数财税部门研究者对税改推迟的解释。今年暮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税收高层论坛上,前任中国财长项怀诚对增值税改革有一个发言,他指出,1994年增值税改革时,没有一步到位搞消费型增值税,设计成生产型增值税,就是为了防止通货膨胀。而2003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增加了13615亿,是改革开放以来增加最多的一年。2004年第一季度,增幅仍然不减。项怀诚认为,此时出台消费型增值税是火上添油。 尽管有专家表示,像东北这样限定地区、限定行业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实际上应该理解为一种转移支付手段,并不一定具有全国性的信号意义。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一些专家提出,消除地区之间税制、税率的差异,是下一步税制改革的方向之一,而增值税转型试点可能造成新的地区间税制不同,财政转移支付手段有很多,未必非要采取这种方式。增值税改革试点一旦实施,就应该在短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因为实际上国内的外资企业目前已经在执行消费型增值税,他们购买国内机器设备是可以抵扣税额的,内资企业却不能享受这种税收优惠。 所得税改革或先行 东北税改试点推迟,但所得税改革或许会提速先行。 专家们认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水平,消除区域间税负差异,为所有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也是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税改目标之一。据悉,目前所得税立法工作正在加紧进行,许多地方财税部门已经接到了所得税法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专家贾康介绍说,企业所得税改革有两个重心:一是减少优惠个案,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征收办法。社科院和财政部专家共同起草的所得税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一个新思路,即在税收优惠方面强调照顾产业,不再强调区域税率优惠。使国家财税政策能够有效地调节产业结构。征求意见稿除了保留一些西部地区的区域性优惠之外,改革开放之初出台的其他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都在清理废除之列。 此外,目前普遍享有所得税优惠的三资企业,将在这一轮所得税改革中与内资企业执行33%的统一税率。一位有过基层工作经验的税务专家指出,企业所得税改革实际上突破了财税层面,不光具有经济意义,对规范政府行为也有很大作用。企业所得税一旦得以通过立法规范,对上而言,地方政府争政策、争优惠的行为就没有意义了;对下而言,税收优惠就不再是能用以寻租的权力了。 但据人大法工委专家介绍,所得税法征求意见稿也征集到各方面的不少意见,中西部地区的的企业提出,相对于东部地区,自己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而当地的政策部门更是认为,这种局面将会导致自己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境地;东部地区企业亦有自己的苦衷,他们认为,当地虽然税率上稍有优惠,但是征管非常严格,一旦与其他地区采取统一税率,中部企业有可能利用征管漏洞,他们却没有漏洞可钻,实际上处于不公平境地。 低税率、严征管 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并非没有,那就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低税率、严征管”原则。专家分析,之所以提出这个原则,一方面是征管漏洞确实存在,另一方面照章纳税的企业税负水平比发达国家还要高。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在中国税收2004年年会上透露,发达国家税赋征收率普遍在85%以上,而中国由于现金交易领域太广,缺乏记录,征收率只能勉强达到70%。许善达同时表示,中国企业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名义税率都与欧、美国相似,但是由于中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以及比较严格的所得税抵扣政策,企业能够抵扣的税额很少,税负较重。因此税收“有增有减”的方针,将具体体现在将依法纳税的企业负担减下来,制止不适当的税收减让。许善达说,只提减税,不提加强征管是不对的。 以税制设置来保证征管规范,防止行政因素干扰,为所有境内企业创造一个合理统一的税制环境,一直是税收制度设计者考虑的重点。贾康介绍说,1994年税改最大的推动力,实际上是地方上减免税严重,当时谁都可以减免税,中央财税部门不同意减免税,怎么下红头文件也不灵,怎么三令五申也不灵。但增值税这种机制一推出,问题迎刃而解。原因在于增值税有一个特点,实行价外税,发票上注明税款,只有交了税款下一环节才可以抵免。本环节减免了税,下一环节厂家就不再买你的产品,下一环节不能抵免已交的税款,你没有交就需要别人给你交。就是这种机制制止了减免税风气。 具体到下一步税改,统一税率、减轻内资企业税负这方面已经确定了几项措施,增值税转为消费型,所得税允许提高职工工资抵扣额度等具体设计已经出台;而“严征管”方面的设计还有待突破。 财政部专家认为,逐步取消税收优惠个案,收回地方政府的税收减免权,将是这方面的有力措施。加强征管后,地方财政增收的税收即可用于增值税和所得税减让,减轻中央补贴负担。但是地方政府强调政策连续性,要求在取消税收优惠个案时留足缓冲时间。这或许是此轮税制改革方案一再斟酌的原因之一。
|